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看司法法治原則!

話接上文,咱們說到這法律實施的概念,這法律實施與法律實現和法的實效的區別。好比咱去追個妹na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看司法法治原則!

那麼作為法律實施的重要方式之一的司法,又有哪些原則呢?

咱們就得說到一個詞叫做“良法善治”!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社會的兩個重要條件是:制定好的法律,並嚴格實施這種法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看司法法治原則!

亞里士多德

司法法治原則

我國的三大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規定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

所謂以事實為依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作為依據,而不能以主觀臆斷做依據。所以岳飛受到的“莫須有”罪名,就是趙構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聽信了秦檜的讒言(當然,歷史人物要辯證看待,也有人說是因為岳飛功高震主,趙構借秦檜的讒言,痛下殺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看司法法治原則!

回到正題,在司法法治原則下,任何一個案件,都是一種客觀存在,由特定的、已經發生的事實構成。法理上人們普遍認為,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包括證明了的事實、依法推定的事實。前一種事實屬於客觀事實的範圍,它是已經被具有證明力的、合法的證據所確定的事實。後一種事實是在案件客觀事實真相無法查明的情況下,依照法律中有關舉證責任和法律原則推定的事實。儘管這種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夠引起同樣的效果。

二、以法律為準繩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指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把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的唯一標準和尺度。在查辦案件的全過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案件性質,區分合法與違法、一般違法和犯罪等,並根據案件的性質,給予恰當正確的裁決。以法律為準繩,意味著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在審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標準,這是社會主義法治對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且看司法法治原則!

如何貫徹司法法治原則

首先,在司法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的思想路線,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其次,在司法工作中,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不僅要求嚴格遵守實體法規定,而且嚴格執行程序法的各項規定。關於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分,可見前文

另外,在司法工作中,還應該正確處理依法辦事與堅持黨的政策的指導作用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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