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無本”買賣,男子誘騙他人租車後將車輛出售

中國法院網訊 (劉常娟)   為做“無本”買賣,男子誘騙他人租車後將車輛出售,曾經還非法拘禁他人以要回賭資。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華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2007年4月29日,陳某華夥和溫某開(已判決)合謀,以租車遊玩為由,誘騙陳某提供擔保,使用變造的駕駛證在福鼎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了一輛小轎車。隨後,陳某華兩人將車開到浙江省平陽縣準備出售,但因車型不好一時無法售成,便將車開回福鼎還給租賃公司。

  同年5月9日,陳某華夥和溫某開再次聯手故技重施,以租車遊玩為由,誘騙陳某到另一家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賃小轎車,最終在浙江省金華市將車出售成功,銷贓得款30000元。經鑑定,該小轎車價值105187元。小轎車被當地公安局查獲,已返還給受害人。

  2006年8月,陳某華及陳某某、方某東(均已判決)等人因懷疑林某、胡某等人在賭博中使詐,便合謀糾集他人將胡某、林某帶走,以要回被“騙”的賭資。2006年8月8日下午,在陳某華及陳某某等人的策劃下,溫某偉、林某快(均已判決)等人將胡某、林某強行帶至平陽縣某公墓附近的石屋內,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毆打,並持刀威脅胡某、林某承認詐賭。隨後,陳某華夥同陳某某等人又將胡某、林某轉移至平陽縣的一家賓館內,由陳某某負責用手機拍攝胡某、林某承認詐賭的過程,又強令二人寫下退還詐賭賭資的字條。第二天上午,陳某華及陳某某、方某東等人在收到胡某、林某各3萬元後,將二人釋放。

  2019年9月10日,陳某華被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華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車輛,數額較大;為索回賭資夥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應予以數罪併罰。結合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毆打情節,以及到案後坦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為做“無本”買賣,男子誘騙他人租車後將車輛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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