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未核實購藥人員信息,藥店收到“停業整改”罰單

據《廣州日報》報道,日前廣東東莞市一家藥店收到了一張“停業十天”的“罰單”,這筆“罰單”警惕藥店,務必將這件“小事”落實到位。

>>未核實購藥人員信息 藥店收到“停業整改”罰單

“你單位未按規定落實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相關要求……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現責令你單位停業10日並落實整改措施。”這是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市場監管分局對轄區某藥店開出的一封《責令停業整改通知書》。

據悉,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隨機撥打了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的實名登記電話號碼,發現信息與事實不符,於是現場開出“罰單”。

在不少藥店人看來,這張“罰單“收得有點“冤”,不排除顧客填報虛假信息的可能性,“身份證信息一定會核實,但手機核實難度大些。”

且不論是否為顧客填報虛假信息,這張“罰單”提醒藥店在為顧客登記信息時,切記要做好在場的信息核實,切勿以為只是“小事一樁”。

據瞭解,東莞市南城市場監管分局重點檢查藥店是否落實進店人員戴口罩、測體溫的要求,是否落實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制度,核查“四類人員”信息的真實性,確保做到“五個百分百”。即開門營業藥店100%上線註冊;100%張貼《告顧客書》或《溫馨提示》;對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100%實行實名制登記;購藥信息100%登記錄入系統;“四類人員”信息100%報告街道防控指揮部和“三人小組”(由社區幹部、醫務人員、民警組成的工作小組)。

>>明查暗訪 形成震懾高壓勢態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形勢的發展變化,連日來,多地下調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等級。但目前確診病例仍在增加,傳播風險依然存在,疫情仍然沒有結束,因此實行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仍十分必要。

為摸清各藥店退燒、止咳藥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等情況,多地監管部門以暗訪形式對零售藥店違規銷售退燒藥品行為開展排查整治,其中江西吉安以及山東臨沂等地更出動暗訪組進行排查整治。

江西省吉安縣市場監管局緊盯零售藥店這一關鍵領域,成立暗訪組,由市場監管局領導帶隊,以消費者購買退燒藥、止咳藥等形式對全縣藥品經營企業進行明查暗訪。

監管部門表示,此舉旨在使企業認清形勢,承擔起社會責任和主體責任,形成被動停售到主動排查、有效防控,確實發揮疫情排查工作“哨點”作用。對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報告的零售藥店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改正,確保信息登記完整準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查處。

除了暗訪外,實施網格化監管,並落實到每一家藥店同樣是加強監管的舉措。

據瞭解,吉安市場監管部門對350家藥店實施網格化監管,每個鄉鎮和縣城各街道屬地藥店分別固定一名網格員,堅持每日上門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責改到位。

現場指導藥店做好自身防護(經營場所消毒、工作人員測溫、規範穿戴工作服、手套),進店人員測溫記錄,嚴格監督藥店落實發熱退燒藥品暫停銷售、感冒止咳藥品銷售實名登記規定。同時,嚴禁藥店聚集,要求藥品經營企業採取夜間售藥、有效隔離、窗口式銷售等模式,避免群眾擁擠、搶購。

強化部門協作,加強同醫保局、衛健委等相關部門的聯繫則是山西省汾陽市場局的做法,該局要求,充分運用醫保等大數據優勢資源,提升排查效率,強化精準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切勿觸碰四大經營“紅線”

日前,由中國藥學會藥學服務專業委員會、中國藥學會科技開發中心、空軍軍醫大學西京醫院緊急組織專家編寫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零售藥店工作指導與防控策略專家共識(第一版)》(以下簡稱《專家共識》)中就提及防疫期間,藥店需注意的四大經營“紅線”。

1. 防疫物資質量風險防範

零售藥店是群眾獲取防疫物資的主要途徑,對防疫、抗疫有著重要作用。因此,零售藥店不得銷售“三無”產品以及過期失效的醫療器械,如假冒偽劣口罩、酒精等。

出現上述情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處以相應的罰款,進而承擔刑事責任。

零售藥店應自覺嚴把質量關,所有商品必須從正規渠道進貨,留有正規票據、檢驗報告等,堅決抵制“三無”產品(包括口罩、酒精等緊缺品種),為群眾提供安全可靠的疫情防控物品。

2. 價格市場秩序風險防範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應發揮調控作用,持續健全以市場為主導的價格形成機制。但在利益的驅使下,部分零售藥店出現對疫情防控物品如口罩、酒精等進行市場價格操控,或者大量囤積緊缺商品造成市場短缺,更有甚者,拒不執行當地政府指導價格。

出現上述情況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違規者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

防範措施:(1)明碼標價,定期公示商品價格和漲價信息,主動提供銷售憑證(銷售小票或發票);(2)價格合理,賺取適宜利潤。如確有充分漲價的理由,須保留合法透明的票據;(3)積極響應國家號召,不得囤積居奇;(4)堅定、及時的執行當地政府的干預價格。

3. 藥店銷售方式風險防範

零售藥店營銷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衛生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管理,不應迎合疫情期間的各種不實傳聞或謠言,甚至編造、傳播相關信息,誇大不實功效,大肆推銷藥店商品,造成疫情防控物品哄搶及民眾恐慌,達到提高銷售額的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散佈謠言,謊報疫情者,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謠言面前,零售藥店應當:(1)加強零售藥店工作人員的科學認知和法律意識;(2)強化零售藥店工作人員的責任感;(3)學習科學正確的防疫知識,傳播正確藥學知識,幫助群眾正確、科學的防疫、抗疫。

4. 疫情公共秩序風險防範

對於拒絕實施防護和隔離措施,引發傳染風險的零售藥店及個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拘留甚至判刑。

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應服從防疫管理,科學防護,有效隔離,同時做好消費者的防範宣傳教育工作,堅守疫情防控工作,對於不聽從藥店防控的顧客,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零售藥店工作人員,除了具有足夠的專業知識,也應具有良好的應激反應能力,溝通能力和協作能力。在對抗疫情的特殊時期,工作人員不僅要做好內部防護措施,還應教育群眾,積極配合做好防疫、抗疫工作,共同戰勝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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