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物業私吞業主收益,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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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個人業主對小區公共地方沒法起訴,除非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吧又很難成立,所以物業公司沒有約束,強取豪奪小區公共資源!想一出收費的就搞一出,恨不得把每家每戶為了安全把門鎖給你換了,要你月月交鑰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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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您說的是基於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獲得的經營性收益理應歸全體業主,而非物業公司。

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建築物外牆應歸全體業主共有,非經全體業主同意,不得隨意使用。

1.小區裡的攤位費

什麼糧油公司、保潔用品公司等等雜七雜八的公司會租用小區裡的場地來擺攤設點,場地的佔用費應歸業主所有,理由同上。

2.公共停車位的經營收入

有些小區裡的公共綠地被悄悄的改成了停車位,然後物業又悄悄的把車位租給業主或其他人。

這種拿業主共有的資源出租還中飽私囊的做法非常可恥,而且違法。其收入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權法》第74條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 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比如小區裡五花八門的廣告,電梯裡、外牆上這些廣告……

如果小區公用設施的經營性收入已經由物業公司收取,業主可要求物業公司對其經營收入、支出情況進行公示。如果物業公司中飽私囊的話,你就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向他討說法了!如果還沒得到合理溝通,可以向法院遞交維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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