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試行“同命同價”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城鄉統一試點工作

2020年3月16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正式啟動全省法院統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試點意見將於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江西省全省範圍內新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將不再區分受害人的戶籍性質,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採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有關賠償項目。

一直以來,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問題上,受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以及戶籍制度的影響,採取的是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兩個標準,“同命不同價”的問題一直廣受社會關注。根據統計,在我省,同樣的人身損害,按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標準賠償的金額最高差距可達2.3倍,由於賠償標準不統一導致的爭論不斷。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加速,新型城鎮化發展水平不斷提升,全國戶籍制度改革也逐漸建立起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此背景下,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改革呼聲愈發高漲,時機已漸成熟。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2019年9月30日,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發佈了《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其中第二項第(十三)條提出“制定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高院下發通知,授權各高院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關於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改革的意見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正式面向全省法院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將遵循城鄉平等保護、整體全面推進、主動釋明適用的原則,對2020年4月1日(含當日)以後發生的因侵權行為引發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統一按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即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此項試點工作的意義重大,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徹底改變了以前對不同戶籍身份的居民認定賠償數額差距較大的情況,真正實現了城鄉居民人身權利的平等保護,彰顯了公平正義,也有助於在全社會營造對個人生命權、健康權平等尊重的氛圍。對於江西省居民而言,不會再因為城鄉戶籍身份的差異而導致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同,賠償標準城鄉差異在江西將成為歷史。

江西試行“同命同價”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

統一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結合全省審判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如涉及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計算的,均統一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

三、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含當日)以後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意見。侵權行為發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意見。

四、本意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對本意見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意見施行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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