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確診新冠病例來中國的黎女士應該負什麼刑事責任?

022愚夫



宇澤178144287


從近期多起境外輸入病例來看,多數觸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並立案偵。

《刑法》第330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經國務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決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據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適用刑法第330條。我國在2020年2月6日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兩種行為之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黎女士在美國有發熱、乾咳等症狀,並多次在當地就診。在美國任職的公司有人感染新冠肺炎,自己在美國已經發燒,並在登機前吃了退燒藥,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登機後未如實向乘務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丈夫、兒子等同行人員情況,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

黎女士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據報道,黎某從美國東部乘坐公共交通到西部洛杉磯,再從洛杉磯飛回北京,希望在國內求醫救治。這是一個危險的旅途。“這一路要禍禍多少人啊”。假定其知道已感染病毒仍作此長途旅行,“這樣的精緻利己主義者應該付出代價!”

現在國外疫情較為緊張,建議入境的外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按規定報告健康狀況、行程,並接受相關的檢疫措施,以免造成疫情再次蔓延。

目前北京警方已經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黎女士進行立案偵查。類似黎女士這樣的行為,應該付出更大的代價,更高的成本。





天邊L


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匡仲平


個人認為:應該是:以威脅國家安全罪論處,(因為極有可能給國家帶來人群病毒的感染擴散,引發社會各類矛盾的爆發,使國家局勢不穩定)。


平和淡定的對待人間凡


根據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人、疑似病人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這裡出現過兩種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順義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經對黎女士立案偵查,為什麼採用的是第二種罪,而不是第一種罪名。從字面意思上也可以看出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質更加惡劣,因為必須要是確診或者疑似病人,前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後罪最高才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黎女士在美期間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並多次在當地就診。在美國登機時,又服用退燒藥。登機後,也未如實向乘務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丈夫、兒子等同行人員情況,給同機人員造成傳染風險,完全符合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構成,至於夠不夠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需要公安機關的進一步偵查,如果有證據表明她已經是確診病歷,那麼她的處罰會更加嚴重。

此外黎女士常年定居在美國,也不大可能購買我們國家的醫療保險,至於整個治療費用只能由她個人承擔,並且因為她的緣故,飛機上如果有人確診,那麼治療費用也應該由她承擔,真的是不僅牢底坐穿,還要傾家蕩產。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諮詢喬也,擅長領域物業糾紛,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


法律諮詢喬也


大家好,我是萍姐!隨著我國疫情的改善,國外疫情逐漸的加劇,最近大批的海外華僑華人回到了國內,無疑給我們的防控工作帶來了新的風險,按理說回來避難的人應該知恩圖報,應該考慮到這種行為帶來的後果,可是卻有那麼一些人自私自利,隱瞞病情,造成了我們那麼多無辜的人的隔離,以及財力物力的大量的耗費,就比如說被確診的黎女士,在自己已經有症狀的情況下,依然坐飛機回國,這樣的行為給我們造成的經濟損失是不可估量的,給同機的司乘人員造成的感染病毒的風險也是巨大的。這樣的行為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更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起碼是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萍姐小廚66


此人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應嚴懲,不能手軟,否則不足以平民憤,不足以震懾此類違法者,不能維護社會安定、我們取得的成果有可能付之東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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