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這3類情形可有償收回!海口出臺有償收回閒置土地實施辦法

3月18日,記者從海口市資規局獲悉,為規範有償收回閒置土地,維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海口已擬定了《海口市有償收回閒置土地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有效期5年。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3月17日8:00至26日17:00前,將意見發送至海口市資規局。

《意見》明確,有償收回閒置土地的,由海口資規局等相關部門根據事實、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確定政府原因和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責任大小後,參考閒置土地的市場評估價格,按照協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閒置土地,主管部門可以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因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管控政策、“兩個暫停”政策等原因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因政府、政府部門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造成土地閒置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同意按照調整後的土地用途、規劃條件重新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因一年內消除政府原因存在困難導致土地閒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主要原因:因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期限、條件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修改,造成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能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因國家和地方出臺的相關政策,需要對約定或者規定的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或者政策內容影響土地開發,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因徵收補償安置不到位、土地清表未完成、地塊規劃條件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動工開發的;軍事管制、文物保護、市政建設等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意見》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已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消除政府原因的,有關職能部門未依法受理答覆,或者受理後政府原因未消除的,應認定政府原因是造成土地閒置的單一原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主要原因:宗地不存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海岸帶陸域200米範圍內等不能報規報建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報規報建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導致該宗地被查封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因自身原因導致土地閒置滿一年未滿二年期間內國家和地方出臺的相關政策影響土地開發的。

《意見》還明確了有償收回閒置土地的補償金額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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