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銷售總監”因降薪離職 追要1500萬股權激勵

新浪財經訊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美康生物與公司原“銷售總監”之間的勞動合同糾紛。該名“銷售總監”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及股權激勵費用共計1600餘萬元。但因為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簽訂中途出現主體變更,致使法院駁回了該名“銷售總監”的全部訴訟請求。

究竟是美康生物員工or子公司員工?

劉某某於2004年8月進入美康生物從事銷售工作。2019年6月15日、6月21日,劉某某分別向美康生物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辦郵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內容均載明因公司未與其協商一致,撞自變更工作崗位、降低年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在雙方的勞動仲裁中,由於2010年《勞動合同》簽訂主體的變化,仲裁委認為劉某某與美康生物之間從2010年10月起不存在勞動關係,同時仲裁認為股權激勵不屬於勞動仲裁處理範圍。

劉某某認為,仲裁認定勞動關係的社保繳納主體、工資支付主體都是美康盛達,但證據所反映的試試卻與仲裁認定不一致,社保繳納主體的便跟是美康生物與美康盛大公司作為母子公司之間的肆意切換,並未徵得自己的同意,也未告知自己。劉某某還表示自己於2004年與美康生物建立勞動關係以來,用人單位主體一直沒有發生變化。在落款日期為2016年4月的《寧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協議書》中明確寫明“劉某某是美康生物員工,現擔任銷售總監一職,屬於公司主要管理人員/核心骨幹人員”。在美康生物將自己委派到其全資子公司美康盛達工作期間,並不當然發生勞動關係的轉化,可以形成雙重勞動關係,也可以存在委派關係但勞動關係不變。

根據美康生物提交的資料的顯示,2005年3月至2010年9月,由美康生物為劉某某繳納社會保險。但2010年10月1日起,劉某某開始與美康生物負責經營銷售的全資子公司美康盛達簽訂勞動合同。劉某某的社保及工資均由美康盛達支付。2012年至2017年4月,劉某某還分別與美康盛達簽訂了對對應年份的《銷售目標責任狀(書)》、《2017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

但劉某某方面提交了美康生物的任命文件。文件顯示,2009年美康生物任命劉某某為美康生物總經理助理兼銷售部經理,2014年有任命劉某某為試劑銷售部總監併兼試劑華東大區經理。2015年、2016年劉某某均被任命為銷售部總監。2018年美康生物發佈的《關於公司組織機構調整的通知》明確劉某某負責分管信息管理中心,對董事長鄒炳德負責,分管市場戰略部,對富總經理曾奇負責。2019年3月1日,美康生物平人聘任劉某某為總經辦戰略總監,對董事長鄒炳德負責。

劉某某還表示,在2009年至2016年年度銷售會議中,自己均作為美康生物總部人員參會。2016年、2017年美康生物相關銷售文件和通知上,原告在審核人處簽字。2015年12月31日,美康生物在《關於南京招標重大過失事件的處罰通知》中給予劉某某書面警告和扣除績效工資100元的處罰。2018年1月,美康生物向劉某某發放證書一份,認定劉某某為美康內部認證講師。2019年2月11日,美康生物通知劉某某參加經營管理會議,所列身份為銷售管理中心市場戰略部劉某某。

股權激勵款是否該支付?是否已足額支付?

根據調查顯示,2019年8月5日,美康盛達向劉某某轉賬支付54.34萬元,美康生物稱該款包括劉某某的經濟補償金21.23萬元(按照社平工資5898元/月的3倍計算12個月)、2019年剩餘年薪30.75萬元(按照稅後120萬元/年計算至6月16日)、2019年1-5月工資扣稅返還2.36萬元。2019年8月9日,美康盛達向劉水根轉賬支付2019年6月出勤工資1.51萬元。2019年11月13日,美康生物向劉某某轉賬支付129.85萬元,摘要為“限制性股票回購款”。劉某某認為2018年的稅後年薪應為139.96萬元,美康生物認為為稅後120萬元。

劉某某還表示,美康生物未經自己同意,肆意變更工作崗位,降低年薪,存在違法,自己以單位存在違法情形行使解除權,有權獲得經濟補償。美康生物肆意降低自己的工資水平,自己有權要求美康生物補發。對於股權激勵這一獎勵性福利,雙方有非常明確約定,劉某某符合享受這一福利的條件,有權向美康生物主張。

基於上述理由,劉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美康生物1、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23萬元;2、支付2019年度剩餘年薪44.90萬元;3、以授予價格13.37元/股向自己支付10.5萬股限制性股權激勵回購款餘款10.54萬元(稅後);4、以2019年6月15日的收盤價14.52元/股向自己支付127.5萬股的股權激勵款1481.04萬元;5、支付股權激勵分紅款49.35萬元,上述共計1607.06萬元。

美康生物方面則堅持認為,與劉某某建立勞動關係的是美康盛達。同時,美康生物還表示,美康生物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中明確激勵對象包括美康生物或美康生物下屬子公司任職並簽署勞動合同人員,故劉某某與美康生物不存在勞動關係並不會影響其是否有權基於協議可享受的利益。再者,訴訟請求中所涉的股權回購款因劉某某離職,美康生物已於2019年11月13日向其支付了相應的回購款,其他要求無事實依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劉某某在領取與美康盛達的《勞動合同》時簽了字,因此劉某某應當知曉自己的勞動合同關係在美康盛達。劉某某雖然提出了任命文件、工作證、名片、會議資料、證書等證據擬證明其勞動關係歸屬美康生物,但美康生物也有《銷售目標責任狀(書)等》反證。法院認為此係美康生物和其子公司之間的經營管理方式問題,不足以推翻法院依據勞動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資支付情況等作出的勞動關係認定。涉及股權激勵不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疇,法院亦予以駁回。由此,法院駁回了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法說資本 恢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