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臨時需要用了幫學生保管的錢,後用自己的錢還給學生,家長卻說張數不對,該咋解釋?

楊鍋來了


沒有他們說的那麼嚴重,紙幣的一個特性就是持有即所有,意思就是錢在你那裡,你就享有這張錢的所有權,但是你和其他人的權利義務並不發生改變,享有請求權的仍舊享有請求權,有返還義務的也得履行返還義務。在這裡返還不需要返還原紙幣,只需要相同價值的紙幣即可,除非另有約定。那麼,老師保管了學生的紙幣,很明顯這些紙幣是老師持有的,根據紙幣的持有即所有的特性,這些紙幣你是可以使用的,只是在學生或家長請求返還的時候返還同等價值的紙幣即可。這和保管其他物品是不一樣的。

舉個例子,學生將編號為a的紙幣交由老師保管,老師在使用了這張編號為a的紙幣後,把編號為b的紙幣還給了學生,紙幣a的價值等於紙幣b的價值,這是沒問題的。如果在交給老師保管的時候和老師說好了,這張編號為a的紙幣具有收藏價值或者特殊意義,老師就不能再使用這張紙幣,而且在返還的時候也必須返還這張紙幣。

對於其他人所說的會計和銀行職員等,可能會經手紙幣,但沒有持有紙幣,紙幣的持有者仍舊是公司或者銀行。據上,會計或銀行職員在無授權的情況下使用這些紙幣是會觸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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