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符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寬緩處理不起訴 暢通物流助復工

王某某系湖州某物流公司負責人,符某某系原杭州某貨運市場運輸中介人員。2018年11月,王某某通過符某某介紹,以支付票面金額6.5%開票費的方式,從他人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0張用於抵扣稅款,稅額共計9萬餘元。案發後,王某某、符某某全額補繳了稅款。2019年12月20日,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   

該院審查發現,王某某經營的湖州某物流公司是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當地為數不多可以復工的物流企業,並承接了多筆防疫物資運送業務。該院綜合考慮王某某、符某某的主觀惡性、犯罪數額和涉案稅款全額補繳的客觀實際,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20年2月7日,依法對王某某、符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有效保障了王某某經營的物流公司在防疫期間正常開展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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