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公職人員存在著4種行為,一經發現,嚴重者將被革職!

公務員,朝九晚五、上5休2的工作制度,是個很鐵的“鐵飯碗。”公務員的時間既規律又比較空閒。因此,不少人就想利用這些空閒時間,去發展第二事業,做兼職,來提高收入。

確實,公務員,它是現在社會大多數人都想競爭的一個崗位。人們眼裡的公務員,是工作穩定,待遇好,薪資令人滿意的一個不可挑剔的職位。

注意:公職人員存在著4種行為,一經發現,嚴重者將被革職!

那麼,到底什麼事公務員呢?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人員。也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專技、工勤三類崗位人員。

還是國有企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從事管理、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更是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工資收入的聘用人員。

在大家眼裡,或許公務員是無所不能的,但事實上並不是,現在我們來看看他們不可為的事。

1.公務人員不可以入股開公司,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

對於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一人多職就會出現多重職務關係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注意:公職人員存在著4種行為,一經發現,嚴重者將被革職!


2.公務人員不可以兼職。《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理當全心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應在機關外兼任其他職務。

同時,《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十六種違紀行為,其中第十四條就是“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如確因工作需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否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可以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公務人員不可以開店。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能經商,也不能從事其他的兼職工作,若是要從事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內工作時,則需要有相關的部門給予批准,而且公務員在這些單位裡,不能有任何報酬,否則要進行處罰等。

4.公務人員不可以辦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公務員從商會有利用職務之便擾亂市場的可能,甚至可能會借生意之名,行貪汙腐敗之實。因此公務員也不得入股或合夥,一經查實,輕則退股、批評教育;重則開除公職。

注意:公職人員存在著4種行為,一經發現,嚴重者將被革職!

當然,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擔任公務員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違反了《公務員法》的行為,但是過錯又沒有達到開除處分標準的,可以辭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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