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也有專利?侵權糾紛改判,境外電子證據成關鍵!

包子是人們最常見的傳統主食,中國人幾乎誰都吃過。包子有很多餡料選擇,隨著時代的發展,再加上有些企業很有頭腦,演變出的餡料與樣式也越來越多了,看起來不僅顏值高,而且更有食慾,口感也更好,營養也更好。雖然價格不貴,一個包子只賣兩塊錢,但也有人經常買來吃。

包子也有專利?侵權糾紛改判,境外電子證據成關鍵!

但是殊不知,有些包子外形花樣和包制方法也是有專利,是受到保護的。就在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包子外觀設計專利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

信華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下稱信華公司)以舒匯食品(蘇州)有限公司(下稱舒匯公司)、漳州市興廣得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興廣得公司)生產銷售的包子產品外形與自己的專利產品構成近似,涉嫌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為由,將兩公司起訴至法院,並索賠經濟損失。

包子外形引訴訟

這件專利是信華公司於2009年6月25日提交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名為“包子(工字形)”,於2010年5月1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930172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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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經審理時認為,該案一審主要爭議焦點是:兩被告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如果構成侵權,兩被告應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

在兩被告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問題上,福州中院結合在案證據認為,涉案專利包子皮的銜接處呈現為“工字形”,被控侵權產品在外觀上也大致呈現方形形狀,包子皮的銜接處形成接近“工字形”的形狀,就整體視覺效果上看,兩者沒有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舒匯公司和興廣得公司因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他人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構成對信華公司專利權的侵害。

福州中院一審判決舒匯公司賠償信華公司經濟損失等103萬元;因信華公司未向作為銷售商的興廣得公司主張經濟賠償,故興廣得公司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在一審判決後,舒匯公司繼續上訴至福建高院,並補充了多份新證據。

在舒匯公司上訴時稱,首先,一審法院運用“大致”“接近”等不確定詞語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相比沒有實質差異,兩者構成近似,系邏輯錯誤。其次,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形構造來源於中國傳統民間“包袱皮”形狀,製作均採用手工包制,產品外觀形狀、表面凹凸紋理都有隨機性,不可重複再現,與涉案外觀專利產品不相同等。

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日本網站的博客內容分別發表於2006年2月10日和2007年1月7日,均早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時間,也就是2009年6月25日,且博客中的圖片已經完整地呈現了包子具有設計要點的部分。經將現有設計與涉案產品進行比對,博客圖片中的包子形狀與被控侵權產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所以也就是說,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在互聯網上公開的現有設計,如此,舒匯公司也就不構成侵權。

境外證據被採信

二審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舒匯公司提交的那份新證據——境外網站博客網頁內容的公證文書,是否能夠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採用的是早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就已經被案外人公開的一種外觀設計。

據法官介紹,近年來如博客網頁內容等形式的電子證據在民商事案件中頻繁出現。但由於電子數據較為脆弱,易於刪改和損壞,所以在審判實踐中還是有別於其他民事訴訟證據類型。

法官認為,由於舒匯公司提交的博客網頁內容來自於境外網站,所以在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審查標準上更為嚴格。參照法院對此類證據進行審查的主要做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中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福建高院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博客網頁發佈時間的真實性與證明力時,全面考慮了公證書的製作過程、網頁及其發佈時間的形成過程、博客類網站的經營管理狀況和所涉及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綜合考慮,福建高院對新證據予以採信,

對一審判決進行了糾正。

在此,小知也提醒大家,在自己的產品研發出來的時候,一定要去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其次如果產品上有自己的原創設計圖案或者文字,要把這圖形申請註冊版權下來,這樣在遇到侵權投訴的時候,對自己的反侵權是非常有利的。而另一方面,若是遇到像上述類似案件的情況也一定不要慌張,可以從多方面入手,比如宣告對方的專利無效,因為對方專利被無效之後,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權一說了;也可以像本案一樣,如果你有一些平臺的在先發布證據,同樣可以用這些證據通過正當途徑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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