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 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湛江发布旅游营销奖励细则

抗击疫情 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湛江发布旅游营销奖励细则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湛江市

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确保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20〕***号文,以下称《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引客到我市奖励。

为加强对入湛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管理,有关“引客入湛”奖励事项申报手续,有关程序及要求如下:

1、申报组织旅游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的奖励,团队人数必须是单次单团合计,团队进湛必须是同一天。大型汽车团队的客源地必须一致,应为同一城市(地级或以上)。航空旅游团队奖励只适用于通过湛江机场入境并出境的航空旅游团队。大型汽车团、专列团在湛江的住宿必须一致,应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不得拆分小团跨县(市)住宿。游览景点必须是我市的国家A级景区。

(1)预报。旅行社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须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引进旅游团队项目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组织旅游航空(专列、汽车)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确认书、地接合同、团队行程表及游览国家A级景点的合影照片等有关资料;

④旅游团队的往返交通票据复印件,有关票据原件备查。交通票据含航班机票或登机牌(火车票)。汽车团需出具租车证明或乘车票据;

⑤酒店住宿名单表(需旅行社和酒店盖章、留联系人及电话,交电子文档)、酒店住宿发票及有关资料;

⑥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描件。

2、申报接待邮轮旅游团队的奖励,包括国内外游客。邮轮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申报手续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预报。旅行社在团队到达湛江的前2个工作日履行预报手续,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须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配合有关现场核查工作。团队预报手续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①《关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引进旅游团队项目预报书》;

②团队行程表;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申报资料,并按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有关规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的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湛江市旅行社接待邮轮游客情况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团队确认书或地接合同及游览景点合影照片有关资料;

④邮轮靠港的相关证明材料;

⑤以上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盖单位印章。所有资料需齐全清晰,随附电子扫描件。

3、申报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一日游年度奖励。此两项旅游线路需包含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核定的内容。其中港湾旅游需包含乘坐红嘴鸥游船进行港湾游览;市区一日游需含湛江市博物馆、金沙湾滨海休闲旅游区、法国公使署遗址等景点。此两项奖励对象不包括第三方单位。

申报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一日游年度奖励,在自然年度结束后超过1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旅行社、景点相对应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3)旅行社、景点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团队游览旅游景点合照等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景点等对应接待各方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二)申报宣传推广奖励

1、申报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客源地(地级市以上)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的奖励。有关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需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申请有效时间以广告播放的时间为准。

(1)预报。应在签署有关投放宣传广告合同(协议)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预报申请,报送有关大型旅游宣传广告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证明,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确认回执。在广告投放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申报资料。相关广告宣传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及当地媒体开具给申请奖励企业(本市)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在客源城市媒体投放广告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网络的须提供有效网址链接)等;

④广告投放的有关记录文件;

⑤大型广告宣传需要提供招投标有关证明文件。

2、申报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市外客源地(地级市以上)开展湛江旅游推介活动的奖励。有关旅游推介活动议程、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需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定。

(1)预报。在开展旅游推介活动前5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确认回执。如果有投放广告宣传的,应签署有关投放宣传广告合同(协议)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须获得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确认回执。在广告投放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预报资料(可发传真或电子邮件预报):

关于开展旅游推介会的申请,含时间地点、企业媒体数量、活动议程安排等情况。如果有投放广告宣传的,应报送有关旅游宣传广告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证明;

(2)申报资料。活动及广告宣传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超过10个工作日不申报的,不再受理。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活动场地租金、活动配套的影像、音响等设备器材租金、现场宣传物料设计制作等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参加推介会人员签到表(参会人员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属实、字迹清晰)、推介会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如有投放广告宣传,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及当地媒体开具给申请奖励企业(本市)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②在客源城市媒体投放广告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网络的须提供有效网址链接)或广告投放的有关记录文件等。

(三)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资金奖励。

1、申报建设旅游服务驿站奖励。

(1)建设资金奖励标准。旅游服务驿站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符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统一建设标准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区分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和大型旅游服务驿站的类别。各类旅游服务驿站奖励标准如下:

①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建设资金奖励要求。申请单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旅游服务驿站建设申请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建设。

旅游服务驿站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使用3个月后履行资金奖励申报手续。3个月后不履行申报手续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旅游服务驿站管理制度;

④旅游服务驿站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2、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奖励。

(1)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③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2)申报建设资金奖励要求。申报单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

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营运3个月后履行资金奖励申报手续。3个月后不履行申报手续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经营承诺书;

②《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③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④有关专卖店管理制度;

⑤有关专卖店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一张。

3、申报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奖励。

(1)建设标准及规模。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

①店铺门面设置需有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统一的色调、底板、形象标识等元素;

②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③经营场所有管理制度,每天经营时间不少于8小时,需在显眼位置设置旅游宣传资料架、投诉受理电话牌。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的建设标准。申报单位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

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建设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营3个月后履行资金奖励申报手续。3个月后不履行申报手续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有关专卖场管理制度;

④有关专卖场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

(2)申报运作补贴。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年度受理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运作资金奖励申请。自然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年度运作补贴的,不再受理。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有关专卖场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有关专卖场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

④专卖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检)。

三、审核步骤

旅游营销的奖励资金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报批通过后,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一)初审。

1、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确认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有关初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情况,在《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意见,递交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批。

(二)公示、核查。初审通过后,有关申报信息在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公示期无异议,按规定办理审批。

公示期如有异议,则重新进行审核,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异议内容不实的,按规定办理审批。

(三)审批。根据初审和公示结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四、资金核拨

经过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初审、第三方审核、公示后的项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定期汇总,去函并提供申报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核拨到企(事业)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由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一致。

附件1:

抗击疫情 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湛江发布旅游营销奖励细则

附件2:

抗击疫情 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湛江发布旅游营销奖励细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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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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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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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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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大力实施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旅游营销的积极性,助推旅游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后的复工复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打响湛江文化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二、引客入湛

(一)对组织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到我市住宿1晚以上(含本数,下同)并游览湛江一处以上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同时,为助推旅游行业复工复产,在政策实施第一年加大奖励力度。

1.航空旅游团队奖励: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组织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客源地的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的,按每团4万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组织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5人以上,按2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组织国内外(含港澳台地区)客源地的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的,按每团3万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组织航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5人以上,按10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2.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奖励: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组织火车专列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3.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5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组织汽车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300人以上的,按30元/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

(二)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本市旅行社实行奖励。

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地接旅行社组织招徕邮轮进入湛江停泊,单次接待邮轮游客500人以上并开展落地湛江一日游的,按每航次10万元奖励地接社。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地接旅行社组织招徕邮轮进入湛江停泊,单次接待邮轮游客500人以上并开展落地湛江一日游的,按每航次5万元奖励地接社。

(三)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

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对年度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10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对年度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一日游旅游活动。负责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的旅行社必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

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奖励10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对年度组织湛江市区一日游2000人次以上的组团旅行社,奖励5元/人。同一单位年度获得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三、宣传推广

(一)鼓励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其单次广告宣传费用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奖励。同一单位年度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走出去营销。对本市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市外客源地举办旅游推介活动,到场的旅游企业达到30家、新闻媒体达到5家以上的,给予活动场地租金和现场宣传物料全额奖励。对旅行社就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所需,在客源地合法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在客源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的,给予奖励。

本政策实施的第一年,同一活动场地租金和现场宣传物料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广告宣传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实施的第二、三年,同一活动场地租金和现场宣传物料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同一活动广告宣传获得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四、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自有的经营场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一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建设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型、小型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上。针对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奖励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奖励20万元/个。

(二)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形象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组织本地特色商品达到5种以上的单体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给予设计改建费用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我市旅游企(事)业单位搭建湛江特色旅游商品集中销售平台,以统一形象设计、统一招商、统一宣传、统一管理的模式,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综合专卖场。对于正式营运,纳入湛江本地特色商品品牌达到10家以上,经营场地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承诺经营3年以上的,给予搭建平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经营场所的建设和宣传费用。每年度对经营满一年,且考核达标的销售平台企业,按照专卖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以每年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经费奖励,奖励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申办程序

(一)旅游营销奖励的申报及审核拨付程序。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将相关申请资料及证明材料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后,委托具有国家法定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旅游企(事)业单位账户。

(二)引客入湛旅游团队奖励项目申报时限。申报单位需按照《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时完成团队信息填报工作,在团队到达湛江前2个工作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预报,并在团队结束湛江行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申报资料,逾期将不予以受理。

(三)对公示有异议、材料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在收到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完善材料,并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六、监督检查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及以后2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运作经营旅游,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申报的团队在运作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申请奖励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团队信息的,不予受理申报。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修订)》(湛府办[2017]37号文)同时废止。

(四)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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