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頭缺錢偷回已賣車輛 來錢容易卻釀下苦果

張某將自己的車輛出售後不久感覺手頭有點兒緊,於是心生歹意又將車偷回,拿著同一輛車的二次獲利心裡美滋滋的,卻不知自己早已觸犯法律。近日,黃驊法院審結了一件這樣的盜竊案,被告人張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

2018年5月份,張某從山東某車行以88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抵押轎車,開了一年多以後於2019年7月份以52000元的價格將車賣給做抵押車生意的趙某,趙某於當天將該車以61500元的價格賣給白某。兩個多禮拜後,張某因缺錢心生歹意,想把賣出的車偷回來再賣點錢花,於是他想到了車上早就安裝好的定位,通過查詢,發現該車輛被開到了黃驊港區域。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張某以朋友欠他錢,他需要把朋友的車開回來為由帶著開鎖師傅踏上了“尋”車之路。

到了車輛所在位置,找到車後,張某讓開鎖師傅打開車門並當場匹配該車的車鑰匙,意外的是,即使匹配好的車鑰匙也不能發動車。心急之下的張某立即撥打了拖車救援電話,張某隨開鎖師傅先行離開,拖車師傅按照張某微信發的位置最終將車拖到了山東省某汽車修理廠內。到修理廠以後,張某怕車主找來,立即將新車主裝的定位和防盜器拆了,並於當天聯繫了當地一個買家,以著急用錢為由將車以49000元的價格賣出。

新購買的車輛丟了,白某發現後便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經過偵查,張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黃驊檢察院以盜竊罪提起公訴。

黃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秘密竊取已經被自己賣出的車輛,並再次進行出售非法獲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且所盜車輛已提取併發還被害人,可以從輕處罰。最終,黃驊法院依法判決張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49000元。

【法官提醒】

所謂“抵押車”,即車輛的所有權人向銀行或者個人申請借款而用作抵押,並且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車輛。該類車輛因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因此在抵押權解除之前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近年來,由於消費群體需求的多樣化,抵押車買賣交易也越來越普遍,但抵押車是否有安全保障成為消費者最擔心的問題。購買抵押車確實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大家在購買抵押車時,切莫只圖便宜衝動消費,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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