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司法拍賣的稅費應由誰來承擔?


網絡司法拍賣的稅費應由誰來承擔?

案情簡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周口中院)在執行河南沈丘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丘農商行)與河南邁特新能源料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邁特公司)、範華東、王東勤、李俊海、朱繼中借款合同一案中,於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豫16執124號之二執行裁定,裁定拍賣邁特公司位於沈丘縣沙南產業集聚區的房地產及圍牆、車棚、電動伸縮門等資產。後在淘寶網上公開拍賣。邁特公司提出異議申請,認為周口中院在司法拍賣時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司法公告中顯示稅費承擔方式為買受人承擔是錯誤的,致使周口中院第一次在網上司法拍賣時,有意競買者因需要承擔近千萬元的稅費而沒有參與網上競拍,造成流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並於2019年9月10日向周口中院提交異議申請,對拍賣公告及拍賣行為提出異議,請求周口中院撤銷對案涉土地及房產的司法拍賣執行行為,重新進行司法拍賣。

法院裁定

周口中院裁定撤銷對案涉土地及房產的司法拍賣行為。

要點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案涉土地及房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應由轉讓者承擔。故在有明確法律規定稅費承擔主體的情況下,依照慣例將稅費承擔方式規定由買受人承擔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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