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於公司吸收合併煙臺泰和新材集團有限公司 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暨關聯交易相關事項的事前認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管理辦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我們作為煙臺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審議了擬提交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基於獨立判斷的立場,對公司吸收合併煙臺泰和新材集團有限公司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以下簡稱“本次交易”)相關事項發表如下事前認可意見:

我們於會前收到擬提交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的《關於不調整本次吸收合併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價格的議案》、《關於調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資金方案的議案》、《關於簽署附生效條件的的議案》等相關材料。經認真審核,基於獨立判斷立場,我們認為儘快完成本次資產重組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業務整合,為減少本次交易的不確定性,順利推進本次資產重組進程,我們同意不對本次吸收合併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價格進行調整;本次調整重組募集配套資金方案並與國豐控股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份認購協議補充協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符合本次重組的實際情況,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對上述事宜表示事前認可,同意將相關議案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獨立董事簽名:範忠廷

獨立董事簽名:包敦安

獨立董事簽名:鄒志勇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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