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遷!無論怎樣強拆都是違法!

在徵地拆遷中,許多拆遷部門都不願意給拆遷戶合法合理的補償,因此拆遷戶自然不肯同意搬遷,而拆遷部門為了經濟利益往往會使出各種手段來逼迫拆遷戶就範,但無論何種方式,只要涉及暴力、軟暴力以及其他法律禁止性規定,那麼都是違法的,拆遷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禁止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遷!無論怎樣強拆都是違法!

一、禁止拆遷部門強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徵地拆遷中,法無授權即禁止,拆遷部門沒有權力強拆,只有法院有權力強拆。

二、禁止房產開發商參與拆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裡的建設單位即包括房地產開發商在內,因為房地產開發商是商業團體,其本身是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考量的基礎,因此法律嚴禁房地產開發商等組織參與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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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斷水斷電等“軟暴力”逼遷

“軟暴力”也是暴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如果存在這些行為,拆遷戶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受到的損失,侵權機關均應予以賠償。

四、禁止法定節假日強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在星期六實施強制拆除是否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的答覆》中,最高院明確表態,週六也不得強制執行,即週末也算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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