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認罪認罰”輕判後反悔上訴 檢察院抗訴加刑被採納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據檢察日報3月18日消息,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抗訴案件中,原審被告人張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後又反悔上訴,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最終菏澤市中級法院將張某某由有期徒刑六個月改判為八個月。

據瞭解,該案是菏澤市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後被告人反悔上訴,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南都記者也關注到,適用認罪認罰判決後反悔上訴的案件並非個例,在檢察院抗訴後,被告人往往會獲得加重刑期的判決。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透露,適用認罪認罰判決後反悔上訴的案件處理爭議較大,最高檢擬在下一步出臺專門文件予以明確和規範。

毒贩“认罪认罚”轻判后反悔上诉 检察院抗诉加刑被采纳

認罪認罰“反悔”改判加刑兩個月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中國式認罪認罰協商”,通過認罪認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獲得更為輕緩的判決,羈押期限也大為縮短。

菏澤市檢察院辦理的上述抗訴案件中,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去年4月19日被鉅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10月10日移送鉅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鉅野縣人民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依法與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鉅野縣人民法院依法採納了該量刑建議。判決作出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反悔,提出上訴。

鉅野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系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應迴歸標準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訴。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在檢察官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其他正當理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則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和撤銷,不是真誠的認罪悔過,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應依法支持抗訴。

2月24日,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認罪認罰反悔後多地檢察院抗訴

南都記者關注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判決後,反悔又上訴的現象並非孤例,在檢察院抗訴後,被告人往往會獲得加重刑期的判決。

2019年4月,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披露的一則“姜某販賣毒品案”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獲得輕判後反悔上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加刑半年刑期的判決。

天河區檢察院在闡述抗訴理由時稱,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適用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

據微信公眾號“浙江檢察”去年2月份發佈的另一宗案例披露,浙江淳安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認罪認罰後不服判決上訴的案件提起抗訴,獲得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不僅無法得到從寬處理還增加了有期徒刑一年。

另據安徽省銅陵市檢察院官網今年1月披露,由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吳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二審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較一審增加三個月刑期。

最高檢擬出臺專門文件予以明確

南都記者瞭解到,針對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從寬建議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能否抗訴的問題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抗訴有違“上訴不加刑”原則,會導致其他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不敢上訴”,對上訴權形成變相限制和剝奪。

但也有觀點稱,被告人在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接受了檢方量刑建議後,隨意反悔並濫用訴權的行為如果得不到懲罰,檢方通過公權力作出的量刑承諾將會被“等同兒戲”,也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升司法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價值初衷。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曾公開撰文作出解讀。苗生明介紹,考慮到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兩高三部”的《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和修訂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均未提出具體意見,擬在下一步出臺專門文件予以明確和規範。

他也提到了最高檢對這一問題的指向和要求。

在2019年8月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工作會議和2019年11月的檢法同堂培訓班上,最高檢明確,實踐中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可剝奪。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雖然被告人上訴使認罪認罰制度的效率價值大為減損,但保障上訴權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結果公正的救濟途徑,也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持續發展和良好運行的保證。

針對抗訴問題,苗生明提到,對認罪認罰案件,對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後,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認定事實、採信證據等方面確有錯誤,或者人民法院改變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他還特別提到,現階段對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法院採納後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的,原則上應當提出抗訴。無正當理由上訴使得已經解決案件的司法成本變得更加高昂,也表明其不是發自內心地尊重司法機關的裁決,而是抱有一種投機心理、僥倖心理,不是真誠的悔罪悔過。“這既與立法創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機關積極實施這一制度所期待的訴訟效應。”

此外,苗生明還提到,對檢察機關提出幅度量刑建議,法院在幅度中線或者上線量刑後,被告人上訴的,則不宜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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