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如何办理此类案件? 最高法:着重把握两个方面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适用条件。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三条规定:“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据此,意见明确,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实践中,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刑事案件,应当着重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准确认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方式,二是准确把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条件。

“实践中,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方式。”该负责人表示,

根据意见,实施下列六类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将“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规定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条件。根据此次意见的规定,司法实践应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形作出准确、妥当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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