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挾持護士?廣州“首宗”起訴了

大洋網訊 據越秀區檢察院消息,3月16日,該院對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向越秀區法院提起公訴。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依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的通知》精神,辦理的廣州市首宗涉醫犯罪案件。

據介紹,2020年1月26日16時許,李某某在廣州市越秀區一新冠肺炎定點收治醫院住院部某病區護士站內,挾持一名正在工作的護士,後公安人員到場將其抓獲歸案。

該案系疫情防控期間廣州市首宗侵犯醫護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案件,案發地點系省市兩級新冠肺炎定點收治醫院,在疫情期間承擔重要救治任務。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公然在疫情定點收治醫院挾持醫護人員,嚴重擾亂醫療場所秩序,犯罪行為性質惡劣,影響重大。

該案依法立案後,越秀區檢察院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指派經驗豐富的員額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在全面瞭解案件情況的基礎上,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關鍵證據。

案件受理後,該院檢察官全面審查證據,強化檢察監督,通過走訪案發現場,瞭解相關人員情況,增強了司法親歷性,更加準確把握案件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通過遠程視頻設備,採用非接觸方式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為疫情期間案件快辦提供技術支撐。充分利用捕訴一體優勢,經辦檢察官加班加點,加快辦案進程,僅一週便完成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

越秀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作為檢察機關,該院對侵犯醫護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涉醫案件“零容忍”,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從快辦理,全力保障防疫一線醫護人員的安全和維護醫療場所秩序的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戰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檢察官有話說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醫療秩序的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對以下7類涉醫違法犯罪情形予以嚴厲打擊:

(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

(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

(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

(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佔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

(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3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實施細則第三章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從嚴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醫療衛生等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從重處罰: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

(三)其他在醫療衛生機構起鬨鬧事,造成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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