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患病無法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維護工人權益

煤礦工人楊某患病無法繼續工作,而煤礦卻以其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好在鳳臺縣人民法院維護了楊某的權益。2月28日上午,楊某將一面寫著“維護正義、兩袖清風”的錦旗送到法官手中。

2016年8月,楊某在一家煤礦工作期間患病後被送醫治療,確診為精神焦慮症。因楊某需要離崗治療,該礦於2017年1月安排他內部待崗。一年待崗期滿後,該礦於2018年2月通知楊某返崗工作,楊某因需要繼續治療,於同日向煤礦申請休病假,但未獲批准。

2018年7月,煤礦以楊某年度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楊某隨即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該礦解除楊某的勞動合同無效。該煤礦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合法有效。

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礦安排楊某內部待崗,以內部待崗代替醫療期,且未按規定支付楊某病假工資,損害了患病職工的合法權益。待崗期滿後,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確定楊某是否能從事原工作,並在楊某不能提供勞動的情況下,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強行安排患病的勞動者提供勞動。法院判決確認該煤礦解除楊某的勞動合同無效,撤銷該煤礦解除楊某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二審維持原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