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盟:機器人也有著作權 全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一審有果

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 “ 網貸之家 ” 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 1500 元。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亞盟:機器人也有著作權 全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一審有果

 騰訊機器人寫的文章被抄襲

  Dreamwriter 計算機軟件系由原告關聯企業自主開發並授權原告使用的一套基於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自 2015 年以來,原告主持創作人員使用 Dreamwriter 軟件每年可以完成大約 30 萬篇作品。2018 年 8 月 20 日,原告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了的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 0.11% 報 2671.93 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以下簡稱 “ 涉案文章 ”),末尾註明 “ 本文由騰訊機器人 Dreamwriter 自動撰寫 ”。被告在其運營的 “ 網貸之家 ” 網站於同日發佈了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 0.11% 報 2671.93 點 通信運營、石油開採等板塊領漲》的文章。經比對,該文章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涉案文章的標題和內容完全一致。

  原告訴稱,涉案文章是由原告組織的包含編輯團隊、產品團隊和技術開發團隊在內的主創團隊利用 Dreamwriter 軟件,在大量採集並分析股市財經類文章的文字結構、不同類型股民讀者的需求的基礎上,根據原告獨特的表達意願形成文章結構,並利用原告收集的股市歷史數據和實時收集的當日上午的股市數據,於 2018 年 8 月 20 日 11 點 32 分(即股市結束的 2 分鐘內)完成寫作並發表。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主要經歷數據服務、觸發和寫作、智能校驗和智能分發四個環節。原告認為,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亞盟:機器人也有著作權 全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一審有果

  文章具有獨創性是構成作品的關鍵

  本案的焦點在於,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屬於具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著作權是否應該得到保護。對此,南山法院認為,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於判斷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獨創性,而判斷步驟應當分為兩步:首先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其次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是否體現了創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判斷及技巧等因素。在具體認定相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時,應當考慮該行為是否屬於一種智力活動,以及該行為與作品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是否具有直接的聯繫。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 Dreamwriter 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並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本案中原告主創團隊在數據輸入、觸發條件設定、模板和語料風格的取捨上的安排與選擇,屬於與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之間具有直接聯繫的智力活動。原告主創團隊相關人員的上述選擇與安排,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創作的要求,應當將其納入涉案文章的創作過程。

綜上,從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現形式與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特定表現形式及其源於創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與安排,並由 Dreamwriter 軟件在技術上 “ 生成 ” 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法院同時認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的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於發佈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

亞盟:機器人也有著作權 全國首例人工智能作品侵權案一審有果

辦案法官表示,自人工智能技術開始應用在新聞撰寫、繪畫、詩歌寫作等領域後,有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就一直在困擾著學界和實務界,爭議頗多。本案明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獨創性判斷步驟,並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創作過程以及相關人工智能使用人員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的問題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國首例認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構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對於今後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鑑意義。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認定為作品並進行著作權保護,符合著作權法激勵創作的立法宗旨,有利於激勵人們主動利用人工智能來進行創作,也有益於人工智能產業的良性發展。(文章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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