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9人獲刑!只因疫情期間幹了這些事

江西29人獲刑!只因疫情期間幹了這些事

江西29人獲刑!只因疫情期間幹了這些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江西法院立足疫情防控總體態勢,落實分區分級差異化防控策略,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工作在疫情防控中的職能作用,依法從嚴從快審結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江西29人獲刑!只因疫情期間幹了這些事

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功能和典型案例的宣傳教育作用,彰顯人民法院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堅強決心和行動自覺,

江西高院現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發佈第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九個案例。


01歐陽某香、周某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疫情期間銷售不符合標準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2020年3月10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歐陽某香、周某林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歐陽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系夫妻關係,育有四個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經營一家建材店。2020年1月26日,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歐陽某香與其姐姐歐陽某菊(另案處理)從五金件供應商陳某華(另案處理)處以單價人民幣0.5元各自購入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20000個,後歐陽某菊以單價人民幣1元轉賣其中的8500個口罩給被告人歐陽某香。1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歐陽某香將上述進貨渠道不明的口罩通過門店現場售賣、微信朋友圈、閒魚APP方式以單價人民幣1.5元至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門店幫助現場售賣並送貨。

至案發,實際銷售上述口罩共計27000餘個,銷售金額達51800餘元,核減已退款金額18000餘元,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6000元。1月27日、28日,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兩次至建材店責令停止售賣涉案口罩,並現場查扣47個涉案口罩。經江西省醫療器械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準20192140044要求(其中細菌過濾效率BFE值僅為16%-24%,不符合標準要求)。1月31日18時許,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主動向公安機關退繳人民幣50500元。

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購進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不符合行業標準,仍向社會公眾予以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退繳了涉案錢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並結合其所在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其社區矯正的意見,且兼顧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決定對其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02贛州市南康區鄧某飛妨害公務案

——強行衝卡致疫情防控志願者輕傷

2020年3月10日,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鄧某飛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鄧某飛有期徒刑十個月。

2020年1月25日,江西省委、省政府決定在全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南康區及下屬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按照要求成立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領導機構。1月29日,南康區東山街道辦事處依據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要求,對轄區住宅小區、居民區、農村道路等處採取臨時封閉管控措施,並設置卡點,卡點工作人員由街道幹部、社區幹部、區派幹部及村居自願者組成。

2月20日17時許,被告人鄧某飛駕駛小轎車路經南康區逸夫小學東校區的疫情管控卡點出口時,發現該處有兩輛車在停車登記。

鄧某飛趁入口處工作人員瞭望入口車輛時,直接駕駛車輛逆行從卡點的入口處駛出。受政府委託在該處卡點負責值守的志願者楊某華髮現後,立即上前示意鄧某飛停車配合登記檢查,鄧某飛發現後沒有停車而是直接加油門駕駛車輛右拐駛離現場,導致楊某華倒地受傷。鄧某飛回到家中後,因心生悔意而返回現場,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經鑑定,被害人楊某華的傷勢為輕傷二級。

南康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鄧某飛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手段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悔罪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03吉安市吉州區曾某富妨害公務案

——拒絕配合疫情防控管理 暴力傷害疫情防控人員

2020年2月27日,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曾某富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富有期徒刑六個月。

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擴散,吉州區曲瀨鎮政府根據省、市、區政府公告要求於2020年2月8日開始對轄區所有村莊(小區)施行封閉式管理,在曲瀨鎮通往吉安縣的大橋處設卡管控,派駐鎮村幹部值守,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體溫監測、勸返管理等工作。被告人曾某富的妻子彭某英欲從曲瀨鎮通往吉安縣的大橋處卡點外出,因沒有通行證被工作人員攔下,彭某英遂打電話叫來曾某富,曾某富趕到現場後,將防疫設卡的欄杆掀掉丟在路邊,值守人員劉某某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制止並拍照取證時,曾某富衝上來搶手機並咬傷劉某某的手部,值班人員胡某某上前制止時,也被曾某富咬傷手部。曾某富哥哥聞訊趕到現場將其勸開,但曾某富掙脫後撿起地上的磚頭砸傷村幹部張某某的手部,後逃離現場。經鑑定,三名值守人員均構成輕微傷。

吉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鑑於被告人曾某富犯罪後能自首,自願認罪認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服判、未上訴。


04宜春市袁州區趙某乙妨害公務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 暴力襲警

2020年3月4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趙某乙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趙某乙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0年2月5日上午10時許,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新田派出所民警李某、吳某等按照相關規定,陪同鎮、村幹部前往袁州區新田鎮臺洲村趙家組等地勸阻村民不要聚集,趙某甲非但不聽還辱罵民警吳某,併發生肢體衝突,前來支援的民警熊某等準備依法將趙某甲強制帶回派出所時,被告人趙某乙衝上前從後扼住民警熊某頸脖,致使熊某頸脖紅腫、右眼淤青,在民警和周圍村民拉扯之下方才鬆手。

經鑑定,民警熊某傷情為輕微傷。

袁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趙某乙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趙某乙服判、未上訴。


05贛州市石城縣楊某某詐騙案

——疫情期間虛構銷售口罩詐騙財物

2020年2月19日上午,贛州市石城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楊某某詐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楊某某發現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有大量的人需要購買口罩用於防護,便通過微信發佈自己有口罩銷售的虛假信息。被害人黃某、曹某、郭某看到虛假信息後分別向被告人楊某某微信轉賬3500元、500元、400元用於購買口罩,被告人楊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後便拉黑三被害人微信並逃匿。

石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微信發佈虛假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在突發傳染病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於突發傳染病疫情防護用品的名義,詐騙他人財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楊某某服判、未上訴。


06景德鎮樂平市馬某亮詐騙案

——虛構有口罩出售 利用網絡跨七省詐騙財物

2020年2月20日上午,景德鎮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馬某亮詐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亮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2020年1月26日以來,被告人馬某亮在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某軟件評論留言,

謊稱“家裡備了三箱口罩,自家留一箱,多的出售,十元一個”。多名看到評論的被害人遂通過該軟件與馬某亮聯繫,馬某亮要求被害人先付款再發貨,待被害人通過掃描馬某亮提供的支付寶或微信二維碼轉賬成功之後,馬某亮便將對方拉黑,以此方式共騙取3237.99元。案發後,被告人馬某亮通過其家屬退還了全部贓款。

樂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亮在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有口罩出售的事實,利用網絡信息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鑑於被告人馬某亮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認罰且積極退贓,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馬某亮服判,未上訴。


07鷹潭市月湖區黃某詐騙、容留他人吸毒案

——利用疫情將地墊 冒充N95口罩詐騙

2020年2月22日,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公開開庭審理了黃某詐騙、容留他人吸毒案,以詐騙罪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黃某在自己並無口罩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聯繫被害人鄒某謊稱自己有N95口罩出售,在收到鄒某用於購買口罩的6500元后,將地墊冒充口罩郵寄給鄒某。次日,四川省資陽市的於某看到被告人黃某在微信朋友圈裡發佈的銷售口罩的廣告,主動聯繫黃某,提出購買1000個N95口罩,並按黃某的要求通過微信支付訂金1500元。幾日後,於某又向黃某提出購買大量口罩,並按黃某的要求通過微信支付訂金20000元、微信提現手續費100元。黃某收款後將該微信帳號申請凍結。

疫情期間,被告人黃某還多次在其租住房內容留吸毒人員吸食毒品。

月湖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通過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應數罪併罰。

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和被告人悔罪表現等,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黃某服判、不上訴。


08景德鎮昌江區王某華非法狩獵案

——利用電貓非法狩獵

2020年3月12日,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某華非法狩獵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華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每年的4月至11月為江西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鳥類、獸類野生動物的禁獵期。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華為狩獵野生動物,從吳某山開的電動車商鋪處購買了一臺電貓捕獸器放置在位於昌江區麗陽鎮紅花園村的南昌塢山場。2019年2月,因原來的電貓捕獸器報廢,被告人王某華又從吳進山處購買了一臺新的電貓捕獸器放置在南昌塢山場,但當時未予通電。2019年5月1日,被告人王某華用電動車的舊電瓶對電貓通電,同年5月2日,該電貓捕獸器被麗陽鎮林業工作站及森林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王某華使用的以電瓶為動力的捕獲工具系法律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

昌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華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力捕獸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王某華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王某華服判、不上訴。


09撫州市廣昌縣閻某某非法狩獵案

——自制電擊工具 獵殺野豬出售

2020年3月10日,撫州市廣昌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閻某某非法狩獵案,依法判處被告人閻某某拘役四個月。

2019年7月30日,廣昌縣人民政府發佈關於劃定野生動物、禁獵區和禁獵期的通告,明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廣昌縣域範圍內均為禁獵區。同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閻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在水南圩鄉陳莊村陳莊小組餘家屋背農田旁安裝電擊工具捕獵野豬,次日凌晨2時左右捕獲一頭野豬。

後閻某某與吳某某取得聯繫,將野豬以2850元的價格出售給吳某某(另案處理),吳某某在水南圩鄉農貿市場門口出售加工的野豬時被查獲。經鑑定,送檢照片上的2塊野生動物帶皮毛肉和2只野生動物腳為野豬(學名Susscrofa)的帶皮毛肉和腳,野豬屬於哺乳綱偶蹄目豬科,該物種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

廣昌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閻廣發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鑑於閻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閻某某服判、不上訴。

江西29人獲刑!只因疫情期間幹了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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