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學新《證券法》(二)

我國從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證券法》,本週開始,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經濟之聲《

財富雅談》欄目邀請上交所投教專員為大家解讀新《證券法》有關內容。

財富雅談

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上市條件做了哪些精簡優化?

上交所投教專員

公開發行註冊制的一個核心要義,是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條件做了精簡和優化,將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動直接融資,增強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一是增強包容性。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允許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不再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範圍內,進一步為企業在公開發行上市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掃清了制度障礙。這一規定也將直接在科創板實施。

二是提升透明度。將“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修改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將“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修改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將原來需要作出較多實質判斷的發行條件優化為具體、客觀的執行標準。

三是注重統籌性。新《證券法》調整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制度,不再區分公開與非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時,無論是否面向特定對象發行,不適用首次公開發行條件,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發行條件和具體管理辦法。

四是取消法定上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股票上市法定條件和報送文件的規定,改為由證券交易所做出規定,並明確了上市條件應當具備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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