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新《證券法》3月1日正式實施

本網訊 3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生效,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開始跨入一個新的週期。

新《證券法》系統總結了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發展、監管執法、風險防控的實踐經驗,在深入分析證券市場運行規律和發展階段性特點的基礎上,作出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主要包括: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度、顯著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壓實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等。

新《證券法》的實施將對上市公司產生深遠影響,一是新增“信息披露”專章,對於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嚴格;二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上市公司及關鍵少數人的違法違規成本將顯著提高;三是對投資者保護制度做出全新探索,上市公司要更加重視投資者關係管理和投資者權益保護。上市公司要理解和掌握新規定、新要求,強化法人治理規範,健全內部機制,加強合規、風控以及董監高等公司內部人員的培訓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違規。

值得重點關注的是,新《證券法》加大對上市公司短線交易的監管力度。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董監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該公司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不得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即上市公司除董監高外,其近親屬亦須謹防短線交易;短線交易標的除上市公司股票,還新增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同時,為貫徹執行新《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新證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關工作的通知》,對上市公司相關事項做出進一步規範,主要包括:新增監事對證券發行文件及定期報告籤書面確認意見;修改表決權股份變動的披露規則;規範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行為;新增可能影響股票或者債券價格的重大事件;境內外須同步披露;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須及時披露;依法徵集股東權利的,上市公司應予配合;內幕信息知情人須登記並報送等。

本文源自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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