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新《證券法》知識問答

問1: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證券法,並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請問這次修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新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謂經年累月,自2015年4月啟動,共經歷四次審議,歷時4年半之久。原證券法一共240條,這次共修改166條、刪除24條、新增24條,作了較大調整完善。總結起來主要有十個方面,包括對證券發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證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項行政許可;進一步規範中介機構職責履行;建立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強化監管執法和風險防控;擴大證券法適用範圍,增加存託憑證為法定證券,將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管產品寫入證券法等。

問2:修訂後的證券法有哪些內容是投資者特別需要關注的?

答:對於投資者,新證券法在重申風險自擔原則以促進理性投資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強化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要求;二是完善了有關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法律禁止性規定,為證券交易活動進一步劃定法律紅線;三是為投資者維權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措施,鼓勵投資者充分運用好法律賦予的手段,依法維權。

問3:這次證券法修訂中,新增加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受到了市場的廣泛關注。請問新證券法有關投資者保護的新規定有哪些?

答: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並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投資者保護”專章共有8條,涵蓋三方面內容:第88、89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突出對中小投資者的事前保護;第90、91、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目的是加強對股票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第93、94、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本文源自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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