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

2019年9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莉莉與楊某因瑣事發生口角,進而相互廝打,莉莉致楊某受傷。經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楊某左胸部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2019年12月20日,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莉莉取得被害人楊某的諒解。

被告人莉莉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莉莉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與被害人楊某達成和解協議;在公訴機關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故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莉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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