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10萬元“押金”屬於彩禮嗎?

經朋友介紹,一男子和一女子相識並相戀,二人決定先“試婚”再結婚。雙方“試婚”前,男方交給女方10萬元“押金”作為忠誠和責任的見證,不久後雙方因各種原因分手。請問,案涉10萬元“押金”屬於彩禮嗎?

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由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的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本案中,所謂的“押金”只是一種民間通俗說法,並無法律依據,而且婚約關係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能適用“押金”,且本案“押金”符合彩禮的特徵,應屬彩禮的範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本案中,男女雙方未能成婚,條件未能成就,男方可要求返還彩禮,但具體返還金額應結合當地風俗、何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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