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將受到哪些處罰?歷史上有哪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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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是內幕交易的一種,但是其性質相比內幕交易更為嚴重,因為其主要是通過公眾的資金幫助自己獲利,屬於典型的損公肥私。特別是在證券投資監管力度和手段不夠的歷史環境中,老鼠倉對於廣大投資者的損害是非常大的。那歷史上到底有哪些老鼠倉?他們又受到了什麼樣的懲罰?法律法規又是怎麼打擊這一類違法行為的呢?讓筆者為大家一一揭曉。

老鼠倉的操作模式及典型案例

老鼠倉是內幕交易中的一種典型模式,常見於資產管理行業。其主要的操作模式,是資產的管理人在獲悉了計劃買入的股票名單以後,以第三方人的證券賬戶先於其管理的產品買入上述股票票,後用其管理的資金後買入上述股票,幫助其賬戶獲利。這是典型的用公眾資金幫助自己抬轎獲利的違法行為。這明顯嚴重損害了公眾的利益,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一直受到證監會的格外關注。

這一現象主要出現在公募基金行業,現在也出現在了私募行業當中。由於監管制度和監管手段的落後,以往證監會難以對上述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快速的打擊,但是隨著大數據的應用和監管政策和制度的不斷完善,現在老鼠倉的違法成本已經越來越高了,相信未來這一現象將會越來越少。那具體老鼠倉中,資產管理人到底是怎麼操所實現損公肥私的目的的呢?讓我們一起看看最早公募基金的一個案例——王黎敏和唐建案,以及今年私募基金的一個案例——王青方案。

1、王黎敏和唐建案案——非法獲利300餘萬

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例“老鼠倉”的主角是原上投摩根成長先鋒基金經理唐建。

2007年5月,唐建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08年4月8日被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為業內第一單老鼠倉的案例。後證監會查明,其主要是利用擔任上投摩根研究員兼阿爾法基金經理助理獲取的內幕信息,通過其所控制的“唐某龍”證券賬戶連續交易“新疆眾和”,共非法獲利152.72萬元。

原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及南方成份精選基金經理王黎敏則是業內第二單老鼠倉。

2007年二季度,其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後證監會查明,其2006年8月8日-2007年5月間,通過操作其父“王某林”的證券賬戶趨同交易“太鋼不鏽”和“柳鋼股份”兩隻股票,共非法獲利150.9萬元。

從第一代的老鼠倉案例中,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他們的操作手法都比較粗糙,直接操縱的都是直系親屬的賬戶,而且趨同交易比較明顯,資金來源相對可追查,隱蔽性相對不強。監管部門通過普通的監管手段,即可通過對相關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以及賬戶網絡交易IP地址等進行摸查。這一階段的老鼠倉主要是因為基金公司的監管制度的不完善所導致。

2、王青方老鼠倉案——非法獲利1333.12萬

讓我們把目光放回到現在,現在的老鼠倉已經從原來的公募領域蔓延至私募領域。但其實在更早的私募領域,肯定也存在老鼠倉的情況,但是當時的私募基金地位都不合法,因此其違法行為也就無從追查。因此自私募基金開始納入監管以後,私募基金老鼠倉的行為才開始逐漸進入公眾的視野。最近的一個案例,就發生在今年的3月份,一位80後基金經理的老鼠倉案。

王青方是中南投資實際控制人,實際管理和操作中南1號(私募基金產品),也就是說中南1號的投資決策和下單都是由王青方實際負責。在2016年8月1日-2017年7月6日,其利用中南1號未公開的交易信息,通過控制“陳某初”“李某”兩個證券賬戶,於前後買入與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猛獅科技”“ST獅頭”“香梨股份"等股票,趨同交易金額11447.81萬元,共獲利1333.12萬元。

從這個案例來看,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到,其老鼠倉的行徑已經變得越來越隱秘了。首先,其操作的都是第三方的賬戶,並非親屬或者朋友;其次,賬戶的主要資金來源並非操作人;最後,其趨同交易的金額和時間有所減少,目的是混淆監管部門的視聽。但是從交易金額的趨同性、下單IP的鎖定以及資金來源依然可以追查至犯罪分子。從這個角度出發,只要監管部門的大數據足夠強大,犯罪分子還是在劫難逃的。

回顧上述最初的老鼠倉到現在的老鼠倉的演變,我們可以發現這裡面一些趨勢:

一、操作數段越來越隱蔽

老鼠倉會通過第三方的賬戶趨同交易部分股票,但不會全部趨同;其次,買入的時間有先有後,但是相隔不會太遠;最後,其會通過多個賬戶以及不同的網卡下單。從歷史上的其他案例來看,操縱的賬戶也從原來的直系親屬,變成了無關的第三方賬戶。目的無非是想躲避監管的目光。

二、資金來源越來越複雜

以前的老鼠倉,可能是通過3-4層賬戶後,再轉入到擬操作的幾個賬戶。隨著犯罪分子的意識提高,其也對資金來源進行了更為隱蔽的操作。比如原交銀施羅德基金經理鄭拓,其老鼠倉賬戶的資金轉移就涉及同事、朋友等十餘個過橋賬戶。但是資金來源的追查在國內是很難擺脫,因為資金無法自有出入境,而且大額資金也只能通過轉賬完成。

三、老鼠倉的現象有向其他資管領域延伸的跡象

以往老鼠倉的案例主要出現在公募基金領域,有股基或者債基的基金經理,但是這幾年,也開始延伸到其他的資管領域,包括保險資管、私募基金,甚至出現了“合作”的情況。比如公募基金經理透露信息給私募基金這裡,通過私募基金經理去操作,然後雙方分享利益。這也提醒我們,未來老鼠倉可能以更為複雜和隱蔽的手段出現在其他資管領域,特別是監管之手此前沒有觸及的領域。

相關法律規定及其應受的處罰

1、監管法律制度的演變

自第一起老鼠倉案件被偵破和查處,到2020年新證券法實施,監管層也在不斷完善對老鼠倉的法律制度。

比如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將“老鼠倉”-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納入刑事犯罪,再到2012年12月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禁止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並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接著就是2014年8月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同樣明確禁止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最後,就是今年3月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也明確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將依照內幕交易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換而言之,就只要涉及資產管理的相關人員,且能夠獲取這些未公開信息的,如果用於獲利,那就涉嫌違法。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老鼠倉的監管體系已經越發完善。

對於基金行業管理人老鼠倉行為的處罰規定,則主要是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中。比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1條第6款就明確的指出,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未公開的信息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如果違反上述規定,將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警告或撤銷、暫停基金資格等處罰措施。

根據對2010年以前部分歷史案件的處理情況,我們可以看到絕大部分的處罰都是,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實施市場禁入,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其中罰款的金額是根據前違法所得數額為基數的,與交易金額無關。而市場禁入則是根據性質的惡劣程度決定禁入的時間,包括違法所得的金額、交易的金額、持續的時間等等。但在2009年以後,如果成交金額等達到標準的,除了要接受行政處罰,還可能觸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是5年以下。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老鼠倉歷史上的處罰情況及趨勢

監管部門近年來通過各種手段,特別是大數據監控技術加大了對老鼠倉行為的打擊,並從2014年開始在年度通報中專門對“老鼠倉”立案情況進行通報。根據證監會歷年的通報顯示,2013年對老鼠倉立案22件,2014年7月前立案25件,2015年立案15起,2016年立案28起,2017年立案13件,2018年約立案6件。

從2007年到2009年,證監會對於老鼠倉的處罰主要集中在公募基金領域,而且涉及的交易金額都不大,大部分的處罰方式都是行政處罰為準,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禁入市場。但是從2009年後,刑法的懲罰力度開始發揮作用,因為刑事修正案7正式出臺,這意味著老鼠倉的責任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韓剛在擔任長城基金久富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通過親屬的賬戶趨同交易股票15只,共非法獲利30.3萬元,在沒收違法所得並進行罰款的同時,韓剛被判處1年的有期徒刑。

對於一些影響較為惡劣的案件,證監會同樣做出了重罰。典型的就是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一案。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歷史76個月,26只股票,馬樂通過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先於後同於其管理的基金產品買入相關股票,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餘元,共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最後,深圳市中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了馬樂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餘元予以追繳。


再比如另外一起典型的老鼠倉案件,就是今年3月份剛剛宣判的泰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經理柳某和私募基金公司雲騰投資的創始人姜某君的案件。這是一起典型的公私聯手的案件,在2009年4月至2013年2月近4年間,通過提供信息的方式,趨同交易了76只股票,涉及交易金額達14億,非法獲利金額達4619萬。最終二人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進行罰款以外,分別被判處了4年和5年9個月的有期徒刑。

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未來對於老鼠倉的違法行為將加大處罰的力度。對於鋌而走險進行老鼠倉的犯罪分析必須要讓其付出沉重的代價,這一點從最近的處罰案例也能窺見監管層的態度。

隨著證監會資本市場的監管大數據平臺技術的不斷升級,目前幾乎已經現在對有所資管類產品的全面監控,並可以通過對歷史交易數據跟蹤擬合、回溯重演等手段鎖定可疑的交易賬戶,這將使得老鼠倉的難度不斷加大。這也是歷史發展的趨勢,如果資本市場都碩鼠累累,那投資者又怎麼可能安心投資呢?

以上就是個人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A亞特斯


“老鼠倉”指某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獲取本機構的投資交易信息後,利用這些信息自己交易獲利。自證監會2008年對某些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從事老鼠倉交易作出處罰後,打擊老鼠倉被列入證券立法和證券監管的議事日程。

老鼠倉行為通常是一些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使用本機構資金拉昇某股票以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或通知親人、親戚、朋友在低位買入該股票,等待用本機構資金將股票價格推到高位後,先賣出個人股票來獲利的行為。建“老鼠倉”違背職業人的一般誠信原則和職業操守,涉嫌違法或犯罪。

一、對老鼠倉處罰分為兩個面,即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首先是行政處罰方面,自2008年證監會對唐建和王黎敏作出第一例行政處罰至今,證監會共針對“老鼠倉”行為作出10份行政處罰決定書,14份市場禁入決定書;上海證監局作出1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共計對15人作出行政處罰。

具體行政處罰手段包括:1、取消基金從業資格,開單主體是基金協會;2、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同樣適用;3、罰款,具體以違法所得為基礎的罰款基準,而不是交易數額;4、市場禁入處罰。由證監會出罰單,有三個檔次:3-5年、5-10年、終身。

再就是刑罰方面,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佈施行起算,截至目前至少有30人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單獨處以刑事處罰。

那麼,對老鼠倉處罰的法律依據:一是“老鼠倉”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於《基金法》和《證券法》。二是2009年2月28日公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條增加一款作為第4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也即所謂的“老鼠倉入罪”。

二、歷史上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的案例

一則從行政處罰看:據2018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例統計數據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類案件處罰63起。其中,昆明機床2013年至2015年年報虛假記載,虛增收入約4.83億元,少計管理費用約2960.86萬元,多計成本約2.35億元,少計存貨約5.06億元;金亞科技2014年虛增利潤約8049.55萬元,虛增銀行存款約2.18億元,虛列預付工程款3.1億元;華澤鈷鎳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未在相關年報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相關的關聯交易情況,2015年未披露為關聯方融資及借款提供擔保的情況。

2、操縱市場類案件處罰14起。其中,北八道控制多達300餘個證券賬戶,採用盤中拉抬、對倒交易等多種手段操縱“張家港行”等多隻股票,違法所得9.4億餘元,被開出“史上最高額罰單”。

3、內幕交易類案件處罰36起。其中,王良友內幕交易“文山電力”案、徐康軍內幕交易“杉杉股份”案、應燕紅內幕交易“寧波富邦”案等24起案件的內幕信息均涉及併購重組事項,表明該領域依然是內幕交易高發區域。

4、私募基金違法違規案件處理6起。其中,集合資管計劃“萬聯證券拓璞2號”的投資經理文宏,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老鼠倉”交易,涉案金額1.84億,非法獲利251.44萬元。被我會罰沒502.88萬元。

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件處罰9起。其中,和熙投資以簽訂收益互換協議、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等多種形式募集資金,通過其管理的相關賬戶交易“慧球科技”,持股比例持續超過5%但未履行公告、報告、告知義務,同時在限制轉讓期內繼續買賣該股票。

6、短線交易案件處罰10起、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案件處罰8起、還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期貨市場違法等其他類型案件共十餘起,均被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則從刑事案件案例上看: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佈將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韓剛利用職務之便,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賺錢,被深圳證監局查獲,由於獲利較大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韓剛可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以來,第一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 

另外,比較熱鬧的是2014年03月28日,史上最大老鼠倉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原博時基金旗下基金經理馬樂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馬樂表示服判,不上訴。

到目前的數據顯示:具有典型意義的“老鼠倉”刑事案件,30餘例。



張握律師


老鼠倉的處罰措施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確了對老鼠倉行為的嚴厲打擊,法案規定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根據這一條款,“老鼠倉”行為當事人可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老鼠倉處罰案例

2014年12月9日,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案發前馬樂系博時基金經理,其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非法獲利1883萬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該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持倉記錄市場


對老鼠倉的處罰主要依據以下法規:

第一,《證券法》第202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該證券、洩露信息的,“責令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處罰;沒有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刑法修正案》中還規定老鼠倉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證監會做為證券行業的監管部門,根據老鼠倉行為的具體情況做出處罰決定。

歷史上有多起老鼠倉事件,如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王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獲取公司股票投資信息,然後使用親屬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重慶中院判決,王某獲刑六年六個月,判處罰金900萬元,違法所得1770餘萬元全部沒收。

還有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李旭利等老鼠倉案等。



長江1


老鼠倉(Rat Trading)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係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券商是莊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於券商把股票拉昇後,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監管規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既適用於公募基金,也適用於私募基金。同時,《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四十條特別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處罰。《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於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裡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裡,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於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於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餘元,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股市小韭菜餃子


老鼠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益輸送,讓資金能夠在相對低位買入籌碼,使成本低於市場上大部分的投資者,老鼠倉屬於違法行為,被市場的投資者所不恥。2006年將老鼠倉行為列入刑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

老鼠倉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從業人員利用行業優勢,提前知道內部消息後在低位買入籌碼,並且通知其他親朋好友一起參與買入的行為。待股價開始拉昇上漲後,實現高位套利。

另外一種是利用資金優勢,在盤中快速打底價格,讓利益方在低位買入籌碼的行為。這種手法,在K線圖上一般會留有很長的下影線。

歷史上的老鼠倉案件

2014年12月9日,最高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案發前馬樂系博時基金經理,其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非法獲利1883萬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該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有機會建老鼠倉的一般都是證券從業人員和基金經理,“老鼠倉”問題將危及其生存根基,更應該引起監管部門的高度重視。法律專家建議:對基金經理人如此違規行為應與學術造假抄襲一樣嚴肅處理,一經發現,監管部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市場禁入,並罰沒所得。

最後

老鼠倉利用資金優勢和業內消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不要為了一時謀取非法利益而換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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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爸爸看股市


典型案例

韓剛

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基金經理韓剛遭遇刑拘,開基金經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實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倉的好時光就結束了。

韓剛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佈將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移送司法機關的韓剛,利用職務之便,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賺錢,被深圳證監局查獲,由於獲利較大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韓剛可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7)》(下稱《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第一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刑拘韓剛的背後,預示著監管層開始對基金老鼠倉敲山震虎。

韓剛的老鼠倉

韓剛的老鼠倉曝光於2009年9月,深圳證監局一直沒有公佈對他的處理結果。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佈的處理結果令市場震驚。

老鼠倉刑拘第一人

2009年1月6日,年僅36歲的韓剛被任命為長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之前韓剛先後擔任長城久恆的基金經理和長城基金研究部總經理。7個月後的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進行了突擊檢查。韓剛在這一次檢查中被發現私設老鼠倉。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三位基金經理私設老鼠倉,這是基金黑幕之後,基金業最大的醜聞。

根據已經公佈的塗強和劉海的交易細節來看,這兩位被行政處罰的基金買賣的股票均以中小盤的權重股為主。從2009年8月被現場檢查之前長城久富公佈的一季報和半年報的數據看,韓剛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組股。

從前10大重倉股可以看出,一季報跟半年報中有5只股票相同,尤其是韓剛接手長城久富之後開始大舉增倉汽車股,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一躍成為第六和第八重倉股,分別持有1.15億元和1.09億元。

而從2009年半年報的交易數據來看,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也是其買入金額的第四名和第五名,從中可以看出韓剛對這兩隻股票非常看好。儘管無法獲悉韓剛親屬賬戶的交易信息,但這不排除其存在買賣這兩隻股票的可能性。

證監會在得到深圳證監局的檢查結果後,立即對韓剛等三人進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韓剛被停職。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佈,韓剛因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步於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被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業老鼠倉領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等三人被證監會查處,其處罰決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對外公佈。塗強、劉海二人沒收違法所得、進行不同程度罰款,並被施以市場禁入的處罰,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首例因涉嫌違反《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公開判決,判處韓剛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該案成為中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老鼠倉刑律殺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基金業歷史上,韓剛為第一人。

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痛下殺手者,韓剛並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倉的名單上掛著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經理張野、長城基金經理劉海、景順長城基金經理塗強等,只是證監會沒有將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是處以罰款跟行政處罰了事。

韓剛跟劉海、塗強一起被證監會同時立案稽查,最後卻是不同的結局。根源在劉海與塗強涉嫌的老鼠倉交易要麼是金額不構成刑事犯罪,要麼是交易行為發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臺成為架在韓剛們頭上的一把致命鋼刀。

韓剛擔任長城久富基金經理之後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該法案從通過之日起實施。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一款,被稱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對於情節嚴重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證監會的公告中,對於韓剛所涉案的獲利金額、涉及股票和交易細節,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倉交易時間恰好處於《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之後,且期間的金額會比較大。

韓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卻意義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針對的不僅是基金公司,還包含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在深圳證監局的檢查中,涉嫌賬戶的金額只在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之間,但韓剛利用非公開交易的信息獲利不太可能達到千萬級別,相比於資本市場利用重組的非公開信息獲得動則上億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語,但卻可以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時,這也為基金經理和基金行業敲響了警鐘。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已經達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只基金產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經理,這一群體在2010年以來表現出了較高的流動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只基金出現基金經理離職。

人員的進出難免會魚龍混雜,韓剛是第一個,但肯定不會是最後一個,其對基金行業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3]

馬樂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4]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裡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4]

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裡,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於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於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餘元,非法獲利1883萬餘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4]

操縱“老鼠倉”的行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才被定性為刑事犯罪,對應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內已有多起“老鼠倉”案審判案例,而在深圳,馬樂案則是第一單,也被稱為深圳“老鼠倉”第一案,而馬樂案涉及的交易金額、獲利金額均超過國內已審判的“老鼠倉”案,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4]

2014年2月21日的庭審中,馬樂表現非常配合,從始至終都表示認罪,並對起訴書所列的犯罪過程、資金金額毫無異議,對公訴人列舉的大量證據也表示完全認可,不僅在辯護律師辯護時落淚,還在最後陳述環節深表悔意,整個庭審過程2個小時,馬樂的自我辯解和其辯護律師的發言都一心只求罪輕。[4]

馬樂其人 從寒門學子到基金風雲人物

現年32歲的馬樂出生在河南農村,家境貧寒,在馬樂最後陳述時用自己的話來形容,是“17年寒門苦讀”,靠獎學金和勤工儉學在清華大學完成本科及碩士研究生學業。[4]

2011年3月8日,29歲的馬樂被破格提拔為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時是臨危受命,當時該基金在業界排名僅90%左右,接管該基金後,“我真的將這隻基金視為自己的生命,為它沒日沒夜加班加點,放棄了很多節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馬樂在法庭上說,自己的身體也因此透支,不到30歲就得了二級高血壓、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4]

但他又認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報,該基金業績很快在業界的排名成長到了前24%,2011年當年就使該基金在同類基金中處於前三分之一的地位。這對一個近100億的大盤基金而言,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績,因此,馬樂一時間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被視作農村孩子成為成功人士的勵志案例。由於業績突出,馬樂的收入也水漲船高,根據資料顯示,馬樂的年薪已超過200萬元。[4]

陳志民

全國最大老鼠倉案在廣州刷新了紀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1月15日發佈消息稱,該院提起公訴的陳志民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8727萬元。陳志民一案涉及買賣股票87只、成交金額達18億餘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餘元,為目前全國最大宗的老鼠倉案件。[5]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作為目前全國最大的老鼠倉案件,陳志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買賣股票數量達87只、成交金額達1884084756.25元、非法獲利數額達28260587.27元。該案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2015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同年11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5]

2016年6月8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稱,由該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易方達公司原投資總監及積極成長基金經理陳志民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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