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紫荊牙科器材(深圳)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行政處罰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20年3月17日,深圳海關網站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皇崗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皇關緝一決字〔2020〕0017號】。

2019年4月25日,當事人洋紫荊牙科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海關編號4403144510)持530120191012173475和530120191012173456號報關單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二氧化鋯、牙科鉑合金等貨物入境,由粵Z B C78港車承運從皇崗口岸入境,進口載貨清單號:1100288465184,經海關查驗並送檢鑑定發現,530120191012173475報關單第四項申報進口貨物二氧化鋯,商品編碼2825600090,重155.8千克,實際進口貨物二氧化鋯瓷塊,商品編碼6914900000,重155.8千克。經計核,上述涉案貨物偷逃稅款為人民幣1.8659萬元。經調查,當事人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

另經海關查驗發現,530120191012173456報關單第二十三項申報進口貨物的商品編碼與實際不符,申報商品編碼7110191000,實際商品編碼7110291000,經計核,上述涉案貨物漏繳稅款為人民幣7.9090萬元。當事人該申報不實行為已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以上行為有《海關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稽查通知書、稽查結論、檢驗報告、價格鑑定證書、稅款計核證明書、稅款計核資料清單、查問筆錄、當事人陳述報告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七條(二)項、第九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偽報進口二氧化鋯瓷塊的商品編碼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標的(二氧化鋯瓷塊36.2千克);2、科處罰款人民幣1.86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四)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申報進口牙科鉑合金商品編碼錯誤,影響國家稅款徵收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7.9萬元。因此,皇崗海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涉案標的(二氧化鋯瓷塊36.2千克,如無法或不便沒收,應追繳等值價款人民幣7.6788萬元);

2、科處罰款人民幣9.76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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