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婦女兩次戲弄年輕小夥,氣走小夥女友

[案例

24歲的李在網上聊天時遇到了40歲的某。兩人投機地聊了起來。通過聊天,孫某得知李某精通電腦。2018年8月1日下午,孫某告訴李某,他家的電腦壞了。請幫忙修理。為了能按時回家,李一下班就直接去了孫家。到了孫家,孫某穿著樸素暴露的衣服,直接把李某領進了臥室。因為電腦在臥室裡,修好後不久,孫某就和李某一起吃飯。李某以為女友一個人在家,就拒絕了,但他經不起孫某的一再挽留。吃飯時,孫某的酒、紅酒和啤酒依次被拒絕,一時間,李某喝醉了。孫把李帶上床,脫下衣服。因為李某喝得酩酊大醉,忍不住,孫某與李某發生了兩次性關係。李回家後,女友發現身上有女人的痕跡,氣得和她分手。李越想生氣,就報警。


中年婦女兩次戲弄年輕小夥,氣走小夥女友

其他人報告了這個病例。案件的真實性是不可檢驗的,但現實中確實發生過類似的案件。我只是想用這個案子來澄清一個刑法原則。從過去女性強姦男性時,沒有處罰的依據,到現在,她們都可以被定罪判刑,這被視為一項普遍的法律。在分析本案之前,筆者仍假定本案事實已經查明,定罪證據充分。如果你對我的意見有異議,請討論或改正。

對婦女強姦男子的定罪量刑有刑法依據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條關於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將對婦女的猥褻改為對他人的猥褻。當然,其他人包括女性和男性。因此,自2015年11月1日起,女性強姦男性涉嫌強制猥褻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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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者滿足性慾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方式進行的淫穢行為。猥褻不僅發生在男女之間,而且也發生在男女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子,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是指不包括性交在內的挑逗、舔舐、吮吸、親吻、擁抱、自慰他人的行為。但對男人的猥褻包括通姦。由於我國刑法中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因此,女性對男性的強姦罪不能認定為強姦罪,只能認定為強迫猥褻罪。

本案中,孫某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年婦女兩次戲弄年輕小夥,氣走小夥女友

強迫猥褻、侮辱,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撫摸、舔、吮、吻、摟、自慰他人的行為,不包括強姦男女,但強姦男女構成本罪的行為。

本罪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強姦手段相同。所謂暴力,是指受害人通過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壓住等手段無法抵抗;所謂脅迫,是指受害人通過威脅、恐懼等手段無法抵抗;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是指暴力以外的使他人無法抵抗和做的強迫手段不知道如何抵抗。比如,採取麻醉、醉酒等方式使他人無法抵抗或不知道抵抗的狀態,猥褻。

在本案中,孫女士用酒精使李某無法抗拒、無法抗拒,並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涉嫌強迫猥褻、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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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在實踐中,我們經常聽到男性對女性的基本性侵犯。婦女對男子的性侵犯案件很少,但婦女對男子的性侵犯案件很少,並不意味著婦女對男子的性侵犯案件很少。實際上,這些案例並不罕見,但在報紙上卻很常見。這對於性侵犯的男人來說是很難談論的,而且他們也太害羞了。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女性對男性的性侵犯和強姦涉嫌強制猥褻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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