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買個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隨著我國汽車產業的升級發展以及汽車類消費金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買車的人越來越多。但很多人憑著一腔熱血,購車經驗不足,面對琳琅滿目的廣告和專業術語,一不留神就可能踏入陷阱,遭受損失。

只想買個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涉汽車合同糾紛案件1400餘件。

本期

為你梳理了3起典型案例

幫你識別購車中的那些小貓膩和大套路


購車篇


1


“購車中介”抓住消費者心理

及4S店審查不嚴謹的“漏洞”

涉嫌犯罪 已立案!


只想買個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經人介紹在網上認識了在上海的“購車中介”黃女士。黃女士向王先生表示,其對上海某4S店比較熟悉,且在銀行貸款方面有優惠,能讓王先生“零首付”購車,後期只需支付購車貸款。


雙方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黃女士牽線,幫其購買某品牌小轎車及辦理購車貸款等事宜。不久,王先生親赴上海,在黃女士的安排下,提供了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向某銀行申請了汽車消費貸款。沒過兩天,王先生由於計劃變動不打算繼續購車,於是向黃女士口頭表示不需要辦理用於購車的貸款。


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2019年1月,王先生竟收到銀行催還貸款的電話,他再次聯繫黃女士,發現已聯繫不上。而據4S店陳述,此前,店內一名銷售員工在網上認識了謝女士,曾經給店裡介紹過幾次生意。2018年12月,謝女士表示有人要購買車輛,4S店員工起草合同後交給謝女士,謝女士當日就將簽署了王先生姓名的買賣合同交給4S店。


不久,一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車輛首付款96000元,銀行也將車輛貸款約17.8萬元發放給4S店。4S店還表示,銀行發放貸款後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身份證原件到店裡提取車輛。當日,店內工作人員還用這張身份證辦理了車輛臨時牌照並開通車輛聯網系統。


王先生認為,自己本人未與4S店實際簽訂過車輛買賣合同,也未委託他人代簽車輛買賣合同以及收取車輛,車輛買賣合同及交車檢查確認單上的簽字均非其本人所寫,是他人冒充其與4S店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並提車,故車輛買賣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4S店應當返還其購車款,並支付逾期返還的利息損失,遂於2019年9月將該4S店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臨牌辦理等過程的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可謂疑點重重。結合交易習慣、車輛現狀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

法院認為該案涉嫌違法犯罪,因此依法裁定將涉案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據悉,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正式立案。


法官提醒


近期涉及“零首付”購車的糾紛頻頻出現。此類案件,往往是所謂“購車中介”在網上發佈消息或者在網上找尋有購車意向的潛在客戶,通過向不同銀行、車貸公司、4S店介紹客戶,抓住一些4S店銷售過程中審查不嚴謹的“漏洞”,提前提車。


法官提醒,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各方都應注意雙方身份信息、車輛身份信息、購買金額及明細、付款方式等重要內容。尤其是車輛銷售方,作為專業企業,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的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範要求,應盡到充分審查注意義務,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而作為消費者,也切莫輕易相信網上所謂的“零首付”購車中介的“牽線搭橋”

,即便通過購車中介進行購車,也要在資金給付、委託手續、金融方案選擇等方面儘可能小心謹慎。


2


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重要信息

構成欺詐且合同撤銷權未消滅

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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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江女士通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購買了一輛二手某品牌汽車。該平臺就該車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顯示除部分部位有鈑金油漆外其他部分車身結構完好,江女士與車輛所屬的二手車經營公司(以下稱二手車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註明:“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交付後,車輛一直由江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江女士準備將該車出售,但經檢測發現,該車尾部有明顯的修復痕跡。經查詢及與原車主溝通,江女士這才得知車子在2015年3月曾發生追尾,產生維修費4萬元。江女士認為二手車公司和二手車交易平臺向她隱瞞了重要信息,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並“退一賠三”,二手車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該案歷經一、二審,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二審後認為,雙方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均有“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等內容,二手車公司應按約定向江女士交付無事故的車輛,但實際交付的車輛卻發生過事故。二手車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發生過較大事故的事實,使江女士陷入錯誤的認識,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江女士有權利主張撤銷雙方之間的合同,且可以主張購買車輛價款的三倍賠償。


關於江女士的合同撤銷權是否消滅,上海二中院認為,雖然江女士長時間使用涉案車輛並有過維修,但不能據此推定其應當知道事故情形。綜上,二手車公司主張江女士在購買涉案車輛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發生過事故,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上海二中院認定江女士的合同撤銷權並未消滅。關於二手車交易平臺的責任,上海二中院認為,平臺並未向江女士作出涉案車輛無事故的承諾,其也難以知曉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狀況的行為,故江女士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中,江女士考慮到涉案車輛的使用情況等,自願將賠償三倍購車款的上訴請求,調整為請求判令二手車公司賠償一倍購車款。上海二中院對江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車輛狀況,不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更不能為了出售車輛做出欺詐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之前要儘可能多瞭解車輛信息,比如產權信息、公里數、維修記錄等;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細節問題,特別是質量保障條款。如果發現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合同撤銷權

,否則撤銷權會消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


4S店操作不規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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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李先生在一家4S店簽署購買了一輛全新奧迪A3豪華型小轎車,價款為269000元,其中裸車價為229000元,4S店出具的《Audi Connect服務申請書》顯示有效期為 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8年9月,李先生在保養時查詢到,自己愛車在後臺維保數據當中登記的首次銷售時間卻是2015年9月29日,實際質保開始時間為2015年10月12日,Audi Connect服務的到期時間為2018年10月11日。


據此,李先生認為4S店2015年已完成了該車輛的銷售,然後又將該車輛充當新車二次銷售給自己,違反《銷售合同》的規定,同時構成欺詐。李先生要求法院判令4S店返還購車款26萬餘元,並三倍賠償裸車價款68萬餘元。


4S店則稱,李先生與其簽署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車輛為首次出售,不存在欺詐行為,涉案車輛出售給李先生後,第一次上牌、第一次使用、第一次購買保險,不存在二次銷售的情況,之所以存在提前激活的行為,是因為一客戶吳先生於2015年9月29日曾明確表示將認購本案涉案車輛。


為此,4S店當日即在奧迪廠家的官方系統裡申報銷售,並在2015年10月12日預先準備好了合同、開具了發票,等客戶籤正式銷售合同及付款。然而,該客戶最終未來簽訂合同及付款,造成此次銷售未實際履行。為此,4S店在當日即作廢了相關發票,所以,也就不存在與客戶的合同,且在當月的稅務系統裡也申報發票作廢。


4S店為證明上述事實,向法院提供了相關發票、銀行流水以及發票作廢清單。經過4S店與奧迪公司溝通,奧迪後臺已經同意修改服務期間,按照實際給李先生的開發票時間計算三年保修期。


法院判決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車輛車載系統的激活時間早於實際購買時間,該類信息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

4S店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對於4S店在案外人未完成付款的情況下開具發票,屬於違規行為。但車輛最終未實際交付,且發票作廢,此時涉案車輛並未完成銷售,4S店交付給李先生的車輛屬於合同所約定的新車。對於李先生要求退一賠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4S店的行為對消費者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法院認為4S店附隨義務履行不當,判決其賠償李先生1萬元。


法官提醒


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產品的提供方,應當完善銷售流程規範。汽車銷售公司在設計銷售流程的過程中,考慮的不僅僅是如何提高銷售的效率和利潤,更要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充分的考量,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汽車銷售公司也應關注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職業道德,尤其要

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和法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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