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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國現行《繼承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無條件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是完全可以有條件的。當然,前提是條件必須合法。
但是,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情況很少。
如果有,多數繼承人的想法是:我同意放棄繼承權,但條件是必須要把自己的份額給到某某人,這種情況下,條件雖然不能說違法,但是不成立。
分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繼承權意味著什麼?
如果是合法繼承人,即完全符合繼承人的條件,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但是,繼承權可以理解為“個人可選擇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不要。但是,不能轉讓。
我們舉個類別的例子:如果一人一票投票選舉,自己這一票可以不投(即放棄),但是不能把自己的這一票投票權轉讓給別人、讓別人投。
因此,繼承權是自己被賦予的權利,只取決於自己選擇接受、還是放棄。繼承權不能轉讓、甚至“出售”。
這裡多提一句:
如果個人放棄了繼承權,自己放棄那部分,只有兩種處理辦法:
被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繼承人之間協商,全部達成一致後進行分配,但是不取決於放棄人自己的意見。
可以附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民法總則》的第一百五十八條中: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結合這一條,以及上述中所說、繼承法沒有規定不能附條件,可以理解為:在“繼承”這個民事行為中,放棄繼承權也是可以有條件的。
當然,具體附什麼條件,要看題主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