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黃某蓮為其闖黃燈的行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有些司機存在一種
錯誤觀念
“黃燈可以搶”❌
闖黃燈一樣很危險!
蜀黍同樣不允許!
〓 黃燈?〓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黃色信號燈表示警示,當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如果尚未到達停止線,應當在停止線前停車,等待下一個綠燈亮起再通行。
以上案例在現實生活中
可謂屢見不鮮就是不想等
黃燈見黃燈就加速已經成為了
部分司機的“專屬技能”
我市交警部門提醒:
闖黃燈很多時候比闖紅燈還危險!!
不要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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