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間領導請員工自動辭職,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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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很多公司在2020年開年就進入了寒冬期。不少經營困難的公司,想通過辭退員工的方法來緩解資金緊張的問題。疫情期是一個特殊的時期,此時的勞動關係處理HR們也要慎重再慎重。那麼,疫情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如何賠償呢?下面就一起了解勞動合同法對於公司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以及疫情期間勞動關係常見問題。

一、疫情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嗎?

答案:分情況。

(一)疫情期間公司不可以辭退員工情況:

1、員工在隔離期、治療期或醫學觀察期內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可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內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疫情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員工情況:

1、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2、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二、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

如果符合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的情況,那麼公司可以依法辭退員工。但要注意,如果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辭退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疫情期間勞動關係常見問題

1、問: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除非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否則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如果其仍未痊癒尚在患病治療期間,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2、問:員工在2020年春節前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答: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所以,疫情因素並不影響員工離職的法律效力。

3、問:員工在疫情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答:不能!勞動合同期限應當按照規定順延。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問:公司可以因疫情原因進行裁員嗎?

答:不建議疫情期間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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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符合上述情況的情況下,可以合法的辭退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員工則是不合法的,需要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賠償,員工在開除的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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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對於某些員工既沒有被採取醫學(隔離)觀察的或因政府採取行政措施而被隔離的,又無故曠工多日的員工,能辭退嗎?



瘋狂科技圈


特殊時期共課時間在這樣的時期去辭掉你的員工能是不合理的。


傢俱美學家


應該是不合法的,在中國!


廣深莞10狼


不合法,如果想勸退員工必須是和員工協商,不能達成協商是不可以單方面辭退員工!


譚老師教育諮詢服務


落井下石,傷天害理!


冷眉橫對


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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