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股權收益”是什麼?相信大家都聽說過這個名詞,當股權收益與婚姻關係結合在一起時,我們就不得不對其財產性質進行辨別。在離婚糾紛中,婚前股權的婚後收益到底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共同財產?股權收益如何計算?如果是共同財產,又該如何分割?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本文也將圍繞這個重點展開論述。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一、何為股權收益?

首先,我們要知道何為股權?股權作為一種權利物權,它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既然是婚前股權,那麼依據《婚姻法》規定,除非另有協議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婚前股權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其次,婚前股權作為一種原生性的權利,通過市場或人為運作必然會產生派生性權利。最常見的就是自然增值、投資收益。顧名思義,“股權收益”就是因自然人持有的公司股權價值上漲而帶來的增值部分。這一部分就是派生性權利。根據“股權收益”的產生方式不同,大體可以分為:

1、因市場行情變化或自然人進行買入賣出等行為,使得股票所代表的股權利益增值;

2、因股權而產生的股息、紅利;

3、通過婚後轉讓相應股權而獲得的增值部分。

再次,瞭解什麼是“股權收益”後,我們就要對其進行計算。基於股權收益的種類不同,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常見的幾類計算方法包括:

1、對於股票因市場行情或者人為買入賣出等操作而產生的溢價增值部分,通過最終股票價格減去成本價格後,多餘的那部分就是收益部分;特別是存在人為操作的情況下,由於此收益可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見02部分分析),應當以第一個操作日時的股票市值作為基點,計算此後增值部分。

2、股息是股東定期按照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派發股息之後按照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

3、依照轉讓股權而獲得的增值部分,則通過成本與交易價格的差額進行計算。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二、股權收益的財產性質

財產的性質問題,就其本質來講就是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最常見的派生性權利包括孳息、自然增值、投資收益,我們常說的股權收益其實就是這一類財產。在認定婚姻關係中“股權收益”的財產所有權問題時。

最為重要的依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條款根本上對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歸屬問題進行了界定。但問題是股權收益是否屬於該條款中所說的孳息或者自然增值,進而認定為個人財產;還是說單純地屬於投資收益,從而認定為共同財產。一方婚前股權的婚後收益認定及分割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單純依靠市場行情變化,婚後沒有進行任何買入賣出操作的股票權益而言:由於夫妻雙方都沒有進行物質投入,將其認定為自然增值較為合理。即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不得作為共有財產分割。

2、對於婚後進行了買入賣出操作行為的股票權益,無論其為一方還是雙方行為,都應當將其認定為投資收益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因為一方在付出勞動的同時,另一方也通過其他形式的勞動為其提供幫助。

3、對於因持有公司股權而享有的股息、紅利部分,由於此項權益是基於股東身份而產生的,與股東的權利義務不可分離,和公司的經營狀況密切聯繫。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不可避免地將行使一定的權利、履行一定的義務,如重大事項的決策、對外債務等。因此,此項權益被認為是一方的勞動所得較為合理。即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通過有償轉讓股權而獲得的增值部分,這部分顯然是由於股東的積極作為而產生的,因此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此,通過辨別財產性質從而採取不同的分割方式顯得更為合理。而不是一刀切地認定為共同共有,從而維護好夫妻雙方之間的利益關係,體現民法領域內的公平原則及意思自治原則。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三、案例分析

李東和自己的哥哥李西2010年共同投資成立一家李氏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氏影視”),李東持股比例90%,出資900萬元。2012年,李東娶妻黃娜。2015年,李氏影視增資1000萬元,其中李東增資900萬元,增資後李東仍持股90%的股份。2016年,李東影視引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時公司估值5億元。2018年,李東與黃娜離婚。

1、李東在婚前取得的李氏影視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根據法律規定,分割婚前取得的股權應考慮自然增值、孳息和投資收益等情況。如果該股權屬於個人投資,但是在夫妻關係存在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屬於個人投資在婚後產生的自然增值和孳息,則為個人財產。比如李東在婚後取得的李氏影視的分紅,屬於投資收益,應在離婚時進行析產。再如李東婚前將資金借給他人收取的利息,屬於孳息,無須分割。

那麼李氏影視在離婚時估值已經達到5億元,對應李東婚前投資部分的股權增值屬於投資收益還是自然增值呢?是否應該進行分割呢?對此現有法律法規未給予清晰界定。按字面理解,投資即為企業或個人以獲得未來收益為目的,投放一定的貨幣或實物,以經營某項事業的行為。自然增值,字面解釋屬於不需要人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價值量,此過程排除夫妻一方或雙方人為因素對財產價值產生影響,即財產所有人並未將原有財產投入到價值再生產過程中,財產增值的原因純屬外在的市場因素造成的,非主觀意願所能控制,同時夫妻另一方對該財產增值不產生任何貢獻度。

因此,這樣可以判斷出資一方是否對股權進行主動管理,從而引起夫妻雙方之間存在某種共同的貢獻度。如果投資者進行了主動管理,可以視為進行了經營行為,夫妻雙方之間對該財產增值存在貢獻度,則屬於投資收益;如果投資者屬於非主動管理,即未參與公司運作,又沒有付出勞動,不能引起夫妻雙方之間對該財產增值存在貢獻度,可以考慮收益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2、李東在婚後取得的李氏影視的股權,在進行分割時要明確:登記的持投比例≠分割的財產比例

李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李氏影視增資取得的股權,無論是否登記在黃娜名下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這些股權由李東和黃娜協商處理。協商時,黃娜可以選擇分割財產後取得李氏影視股權,也可以選擇讓李東給付相當於特定比例股權價值的價款。如果協商不成,則可訴訟到法院。原則上,法官會均等分割。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權,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則由法官依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法庭上,李東希望獲得公司經營權,是否可以向法官提出回購黃娜的股權呢?至今為止並沒有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肖峰的一篇文章認為:如果男方希望獲得公司經營權,可回購女方的股權,原則上法院應該同意這種行為。如雙方同意競價,可價高者得股權,價低者得現金補償。該觀點僅供參考,在實踐中,不同法院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認定。當然分割股權需履行公司法程序。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四、高瞻結語

婚前取得的公司股權屬個人財產,但該股權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包括未分配利潤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轉增的資本,其轉增股本對應淨資產部分增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均應予以分割析產。

夫妻離婚時對公司股權的分割,可能會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因此,分割公司股權對公司的運營有著重大的影響。我們應當如何去簡化此類問題,或者說如何儘量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這裡,簡單說幾點:

1、通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的增值歸婚前財產一方,從而實現資產隔離;

2、婚姻存續期間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分別所有,既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3、在股權問題上,注意是否實際參與了公司管理。如果參與了,注意那些決策簽字的文件,可以為另一方認定為共同財產作證明。同時注意保存存取款的憑據、新舊存單,以證明財產的來源問題。

夫​妻離婚時,對於婚前婚後分別取得的股權應如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