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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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 【頒佈時間】1992-4-3
  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3. 【發文號】主席令7屆第5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92/111902199203.html
    【注】本法規已經被 id16431 法規修改
  7. 【法規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第六條 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第七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參加本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八條 工會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遵守勞動紀律,發動和組織職工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工會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的活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第九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以及科學、文化、技術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第十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章 工會組織第十一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各級工會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級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全國建立統一的中華全國總工會。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
基層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該工會組織相應撤銷。第十四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十五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當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同意。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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