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批在宅基地建築房屋 城鎮居民對其購買是否有效?

閆某於1985年2月7日經過公證繼承了海淀區10號院內2間房屋,閆某與張某於1985年4月3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房地產管理局簽訂《房產賣契》,張某取得了海淀區10號院2間房屋的所有權證。2003年6月,閆某之子段某擅自拆除張某購買的10號院內屋頂下落的2間房屋,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建南側北房4間。2004年5月1日,張某與段某簽訂了《協議書》,雙方達成協議段某負責並出資在已建房屋後面再建房屋兩棟,每棟五間,自建房之已產權歸張某所有。段某所建前後共十四間房屋自2004年7月1日起享有18個月的房屋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2004年7月31日,張某與段某簽訂《補充協議》。2005年,張某起訴以段某未履行《補充協議》為由,要求解除段某的房屋使用權,將房屋13間騰空,交予張某。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此後,段某一直控制使用10號院,又將院內平房翻建成一棟二層樓房。張某上訴請求段某恢復原狀,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05年7月9日,村委會出具《證明》,載明10號院宅基地系從1995年至2003年該宅基地一直空著,沒有房屋,該宅基地現有4棵楊樹,系該閆家人所有。2018年8月24日,村委會出具《證明》載明茲有村民段某,戶口地址海淀區10號,屬平房住戶,為非農業家庭戶。張某的戶籍地為北京市西城區。

未經審批在宅基地建築房屋 城鎮居民對其購買是否有效?


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主任認為,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本案中,張某請求對10號院恢復原狀,前提張某必須是10號院的權利人,段某有侵權行為。段某建築二層樓房是否侵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取決於張某與閆某簽訂的《房產賣契》的效力以及張某與段某簽訂的《協議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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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段某在該院內建築房屋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批,本案中段某建築房屋行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尚不能確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雖然雙方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歸屬及使用問題,但雙方的上述約定並非系張某取得涉案房屋產權或合法使用權的依據。張某為西城區城鎮戶口,兩份協議的效力尚未經有效的司法確認。因此,張某要求段某騰退涉案房屋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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