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搞定法院送達難

“送達難”、“立案難”、“執行難”俗稱司法三大難,對於立案難,國家將“立案審查制”改為

“立案登記制”;“執行難”國家先後推出了“失信被執行人制度”並加大了執行力度。那麼對於“送達難”我們又如何應對呢?

法諺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對於未能及時審判和執行的案件,對當事人來講也是“非正義”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19號)文件第八條“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在簽訂合同或進行其他法律行為時,為了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後續的保證,小到借款合同、買賣合同大到股權轉讓、工程合同等的簽訂,均需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送達條款”的設計。以此作為發生糾紛後,找不到人、打電話不接等情況下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這樣可大大縮短案件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的時間,極大提高司法效率。

送達條款設計樣式:

一招搞定法院送達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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