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2019年平昌十大維護消費者權利10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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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2019年平昌十大維護消費者權利10大案件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

保護消費者權益始終是

廣大消費者特別關注的話題之一

2019年以來,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受理各類消費者投訴946件,辦結946件,辦結率100%,為消費者換回經濟損失189.3萬元。立案查處各類違法案件371件,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能夠幫助消費者

在生活中增強維權意識

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了

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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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新冠肺炎防控期間

銷售未經註冊的二類醫療器械

“飄安”口罩案


案情介紹


2020年2月2日,消費者向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投訴平臺,反映在平昌縣二中對面某診所花費120元購買6包(20個/包)的“飄安”一次性口罩有質量問題。要求退款並處罰。


處理結果

經調查,當事人銷售的“飄安一次性外科醫用口罩”(生產批號為20190401)每包20只,口罩片上沒有標註“PIAOAN”字樣,經調查比對發現,河南省飄安集團公司生產的口罩產品名稱為”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截止2016年後就未生產“一次性使用口罩”產品最小包裝分為單隻和10只,未生產過其他包裝規格的口罩,批號編排以生產代碼006+年月日,沒有其他編排方式,口罩片上均有“PIAOAN”字樣。因此該診所銷售的“飄安一次性外科醫用口罩”構成

銷售未經註冊的二類醫療器械違法事實。2020年3月11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商家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該藥店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200元、處罰款100000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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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簡稱)

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案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3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春雷行動2020”活動中發現:平昌縣青雲鄉某加油站以“中南石油”為招牌在從事經營活動。

處理結果

經調查,當事人於2019年10月中旬將原來的“平昌縣青雲鄉某某加油站”在未經重慶市中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該企業名稱(簡稱)“中南石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執法人員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對該加油站作出處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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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快遞代理點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介紹


2019年12月19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接消費者張某投訴稱:在平昌縣喜神鄉快遞門市部取快遞時,當事人要收取1元/件的費用,希望相關部門予以查處。


處理結果


接訴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局立即指派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17年8月在平昌縣喜神鄉開始從事快遞服務經營活動,代理 “百世”“韻達”“圓通”“中通”“申通”等快遞業務,在遞送快遞中,按1元/件收取費用,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對經營者作出了處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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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違規收取“團購費”遭重罰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中旬我局12315投訴指揮中心陸續接到購房者投訴平昌縣金寶新區某樓盤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以交納團購費享受團購優惠的名義向購房者每戶收取團購費4000元,收取此筆款項後,未將此款衝抵購房總價款,投訴人要求退還此款。


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經營者)在平昌縣金寶新區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通過招投標的形式,與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於2014年4月24日簽訂《房地產銷售代理合同》,委託銷售該樓盤商品房。該合同第五條約定“住宅代理佣金=乙方每階段完成銷售的總金額*0.7%+團購費;住宅團購費=4000元/套,支付方式:轉賬。按照簽訂的《房地產銷售代理合同》第五條中顯示團購費屬於代理銷售佣金的一部分。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受託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代理銷售商品房時不得收取除佣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規定,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系當事人(經營者)聘用的銷售代理方,佣金應當由當事人(經營者)全額支付給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但當事人(經營者)卻利用《認購協議》和《置業預算確認單》的格式合同條款規定,將本應由自身應當承擔的代理佣金的一部分卻轉嫁給消費者承擔,並且,當事人(經營者)收取團購費後未組織團購活動,而將收取的團購費每戶4000元直接以佣金的形式全額支付給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及《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局對該公司作出了處罰款:21.6萬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後,由於當事人(經營者)不服,向平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5曰4平昌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對行政處罰予以維持,駁回原告平昌縣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同時我局也鼓勵消費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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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銷售標識不符合要求口罩案


案情介紹


2020年1月22日,消費者反映在平昌縣某小區樓下某某大藥房購買一次性醫用口罩,56只一盒售價80元,但口罩包裝盒沒有中文標誌、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現投訴藥店售賣三無口罩,請處理”。


處理結果


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21日在新華市場路邊以65元/盒價格購買口罩7盒(50個/盒),未索要任何票據和資質。2020年1月22日,當事人以80元/盒的價格將其購進的上述7盒口罩對外全部銷售完。其購買並銷售的口罩外包裝標有“FACE MASK,SURGICAL DISPOSABLE”等英文標識,但未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也未標明生產日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衛生標準》GB15979-2002及《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經營者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560元。罰沒款共計728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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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非法銷售野生動物製品案


案情介紹


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平昌縣公安局食品藥品環境偵查大隊、平昌縣森林公安局的執法人員在平昌縣某酒家檢查時發現,該酒家的三樓庫房內存放有野生山羊肉(麂子乾貨)4.4公斤,在一樓冰櫃中存放有野生果子狸肉(凍貨)13公斤,野生秧雞肉(凍貨)0.74公斤,野生大雁肉(凍貨)4.04公斤,該酒家現場不能出示上述製品合法來源和合格證明文件,我局執法人員遂將上述物品扣押於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


處理結果

經查:平昌縣某某酒家經營使用沒有合法來源的野生動物製品涉嫌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法經營行為。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經營者作出了:1、責令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山羊肉(麂子肉)4.4公斤、果子狸肉(凍貨)13公斤、秧雞肉(凍貨)0.74公斤、大雁肉(凍貨)4.04公斤;2、沒收違法所得984.5元;3、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金額1667.6元十倍的罰款計:16676元。以上罰沒款共計:17660.5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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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哄抬口罩價格案

案情介紹

2020年2月4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12315接消費者舉報稱:平昌縣邱家鎮一超市銷售的口罩價格過高,請求處理的舉報。

處理結果

現查明,當事人於2020年1月10日,在達州一新批發市場以8.6元/個的價格購進了“小獅子瑞恩”牌布口罩10個,購回後以10元/個的價格出售,進銷差價率為16.2%。2020年2月3日當事人以同樣的價格購回同樣的口罩14個,購回後以15元/個的價格於2020年2月4日銷售完畢,其進銷差價率為74.4%。2020年1月19日前和2020年2月4日最後一次銷售,兩個時段的漲幅率為50%。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經營者的行為屬違法行為,我局依法對經營者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210元並處126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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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銷售口罩未明碼標價案


案情介紹


2020年2月1日,消費者向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稱:在平昌縣某某診所購買20個紗布口罩(6元/個),每個口罩外包裝上標註有12層,拆開後發現只有3層,認為商家欺騙消費者,請求處理。

處理結果

經查:當事人於2020年1月31日從綿陽經銷商謝某處以4.00元/個的單價購進“星宇”牌脫脂紗布口罩1000個,其中以4.5元/個的單價銷售給xx超市500個,以6.00元/個的單價對外銷售300個,銷售貨值金額4050元,獲利850元。當事人在銷售口罩和各類藥品均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其行為屬違法行為。根據《價格法》、(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及川市監函【2020】83號《關於防控新冠病毒疫情特別時期的市場監管執法法律適用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我局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850元並處3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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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案情介紹


2019年12日31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名舉報:在江陽市場一樓百貨商鋪發現銷售假冒我公司雲南白藥系列產品,請求查處。

處理結果


接舉報後,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20年1月2日對其被舉報人門市進行檢查,現場查獲“雲南白藥”牙膏留蘭香型、清爽薄荷型96只。現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11月5日從成都一商販處分別以16元/只、19元/只的價格購進留蘭香型、清爽薄荷型各48只,標註售價為留蘭香型18元/只,清爽薄荷型21元/只,標價合計金額1872元。上述商品經“雲南白藥”註冊商標權利人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屬於“假冒侵權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經營者作出了沒收留蘭香型、清爽薄荷型牙膏各48只並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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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限量案

案情介紹

2019年10月13日,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平昌縣某水果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抽樣送檢。經四川藍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編號:191013694)檢驗結果為“經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結果

現查明:經營者於2019年10月9日以55元/件價格購進香蕉2件,合計30斤,並以5.8元/斤價格對外銷售,貨值金額為174元,違法所得64元,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且經營者陳述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後,立即進行了召回,但召回未果,其行為屬違法行為。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規定,平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經營者作出了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敬告廣大消費者,遇到消費問題

千萬不要忍氣吞聲,不了了之,

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維權電話: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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