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提交晚了法院還認可嗎「甘肅平涼律師」

證據提交晚了,法院是否還認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之內提交,超過了舉證期限的證據,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超過舉證期限取得的證據,原則上法院不能組織雙方重新質證。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法院也有變通的做法,比如原來適用簡易程序的,將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則依法應當重新給予當事人舉證期,則當事人可順理成章地提交新取得的證據;另外,如果原來就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開庭後另行給予雙方舉證期、再次組織開庭的做法。這些變通做法,實際上是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審判資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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