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那次我轉發某同事上央視“普法”的文宣,一些人說“上央視”的很容易。我回應說人與人不一樣,有人上央視“認罪”,有人上央視“自吹”,有人上央視“講法”,有人上央視“獻媚”,能一樣嗎?人家立馬轉話題——餘律師上央視幹嘛?我只能“謙虛”回答說,我們不少同事上過央視,我沒有上過央視,只是辦過上了央視的案件。辦理上央視的“熱點案件”,其實讓我更多是難以放開手腳。最近又有一單上了央視的“熱點案件”,更是讓我不得不一改“高調辯護”風格。辦理“熱點案件”,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1、不接受採訪

辯護律師在“熱點案件”中往往處於輿論劣勢,“新聞審判”已經將辯護律師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定為壞人甚至惡人,對受害方充滿同情。此時辯護律師最好的方式是不接受採訪——如果有什麼需要澄清,完全可以由當事人的家屬來完成。律師不接受採訪,也就避免自己處於風頭浪尖,可以靜下心來全神貫注辦案。一些律師認為辦理“熱點案件”應該藉機宣傳自己頻繁出鏡,他們忽視了最好的宣傳是辯護效果,正如金牙大狀律師王思魯所言“案例為王”。當然,如果是家屬“不小心”請來媒體關注庭審或者媒體“自己過來”參加庭審,辯護律師當然“尊重大家意見”。辯護律師需要避免被一些部門藉口“律師炒作”製造麻煩,要知道“此時無聲勝有聲”。

2、不製造話題

辯護律師不僅不能接受採訪,而且不能製造話題。一些媒體出於“吸引眼球”的市場需要,會對律師的一些觀點做出“驚人”轉述乃至曲解。我當年提出“女方穿著牛仔褲,男方體力相對於女方不佔絕對優勢,沒有女方幫忙男方根本脫不下來”,就被人曲解為“穿牛仔褲不算強姦”,好好的無罪案例差點讓流言糟蹋了。既然辯護律師被廣泛關注,甚至各地媒體都想了解情況,這就需要律師不去發表“出格言論”。當年藥家鑫案,不能不說媒體制造話題發揮了太多消極作用。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3、不接受禁令

辯護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即使是普遍關注的案件也不能接受來自任何組織或個人的“禁令”。即使有人說這個案件不能無罪辯護,即使有人說這個案件罪名已經定論,辯護律師也應該堅持原則。須知“熱點案件”有廣泛的輿論關注,此時律師接受禁令意味著在輿論面前放棄專業立場,也就失去了專業價值。我上次辦理的死亡(失蹤)二三十人的大火案,以及這次的幼兒死亡案,都是堅持無罪辯護。我習慣從犯罪構成要素入手,見招拆招。辯護律師不能因為是“領導關注”的案件就忽視了自己是專業律師,正因為是“領導關注”的案件,律師更應該充分展示自己的專業素養,讓該案件變成證據確鑿的“鐵案”,而不能留下“翻案”的空間。一些案件換了領導就“翻案”,這就說明當時的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沒有“嚴格把關”。

4、不擔心投訴

這年頭從業多年的律師沒有被投訴過,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知名律師,只要這種投訴不是針對自己的“程序疏漏”,而是針對自己的“盡職辯護”。辦理“熱點案件”,少不了在提交法律意見、申請調查取證、非法證據排除、舉證和質證方面與辦案機關發生衝突,此時應該據理力爭,不能因為被投訴而妥協。當然,辯護律師也應該是風險風控大師,不能“出昏招”授人以柄。我當年在“三打兩建”期間就因為某案無罪辯護被檢察院投訴,政法委協調時就有前輩說他年青時也象我一樣,對我不妥協的辯護立場表示理解,只是作為過來人提醒我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讓人反感甚至誤會。我後來就總結說刑事辯護不能“盛氣凌人”,應該“溫柔一刀”,表達清楚就好,不留破綻不製造對立情緒。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5、要保持冷靜

“熱點案件”的家屬容易激動,甚至一激動就六神無主,“病急亂投醫”想出各種辦法甚至“昏招”。這就要求辯護律師保持冷靜,一方面明確辦案機關迫於輿論壓力會關注“社會效果”甚至會把“社會效果”放在“法律效果”之上,因此該案件要取保候審或者不批准逮捕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正因為是輿論關注、領導關注的案件,辦案機關也會加倍小心謹慎,證據選取方面會更加仔細,當事人有冤屈也容易被查明。此時律師應該主導辦案策略,切忌被家屬一時衝動帶離正常發展方向。辯護律師更多是“兩線作戰”,既要督促辦案機關有效查明事實正確適應法律,又要勸說家屬有耐心有信心,辯護律師甚至需要客串“心理分析師”和“輿情分析師”。

6、要盡責盡心

“熱點案件”往往受到廣泛關注,辦理的好則是藉助大眾傳媒最廉價的高效營銷,處理不好則容易被徹底否定。辯護律師此時任何差錯或者亮點都會被無限放大,這就更需要盡責盡心。辦理“熱點案件”要比普通案件更多一些細心,例如搜索類似案件需要全面開展,必要時可以藉助專家意見——專家意見不是讓律師看結論而是看論證。如果自己初次辦理“熱點案件”或者深知自己能力有限缺少“金剛鑽”,就應該及時向專業律師甚至專業前輩律師求助。一些律師很少辦理刑事案件,第一次接到“熱點案件”明知自己缺乏經驗卻不願意與他人合作結果案子辦糟糕了。焉不知“君子性非異也,善假於物也”?我經常在專業性很強的案件中能夠提出有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就是因為我從不掩飾我有一批專業人士做朋友,他們可以充當我的“智囊團”。消防安全,沒有比消防公司的總工程師更專業吧?死亡原因,沒有比老法醫更內行吧?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7、要應對輿論

辯護律師處理“熱點案件”不能“炒作”,但需要關注輿論關心的焦點話題,並作出應對。輿論關心的,往往就是領導關注的,也是辦案機關需要關切的,更是辯護律師需要相信解釋的。辯護律師有效的武器是法律法規,能夠對案情做出合理解釋,實現了法律效果則社會效果也是實現了一半。辯護律師無法對社會效果做出評估,也無法對領導究竟關心什麼做出研判,但辯護律師可以對案件自身的證據基礎與法律依據做出剖析,用法律事實說服辦案機關,須知事實勝過雄辯。辯護律師無需面對輿論,黨政機關定期的新聞發佈比律師意見更具有說服性,律師只需要說服辦案機關,辦案機關自然會去說服輿論。

8、要集體決定

辯護律師對於“熱點案件”最好“大兵團作戰”,不僅兩名律師代理案件,而且藉助律師事務所的資源甚至律師協會的資源“集體決定”。我辦理的“熱點案件”基本都是與小胡律師一起“操刀”,同時會提交給卓凡刑事部“疑難案件分析會”,必要時可以提交給律師協會讓會長、副會長幫我“解禍”。這種集體決定辦案模式,不僅是“群策群力”,也是減少辦案疏忽。一旦通過疑難案件分析會甚至律協專門討論會形成辯護意見,這種辯護意見往往充分考慮到案件可能無罪、可能輕罪的各種情況,還能避免被人“抓小辮子”。精英律師再厲害,也沒有精英團隊“狼群戰術”有效。如果是異地案件,疑難案件分析會甚至可以隱去部分內容,邀請檢法部門的專家參與討論,聽聽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會如何應對。律師與檢察官、法官、教授一起分析“熱點案件”診斷“疑難雜症”,更能舉重若輕。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八項注意”

辦理“熱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講法律講技術”,更應該懂輿情懂人情。辯護律師眼中不能只有法律與證據,還要清楚如何借力借勢。當年“特別審判”小同志批示要使審判經得起歷史考驗,江華院長就提出把律師請回來,這也說明實現了法律效果才能實現社會效果甚至政治效果。“熱點案件”,更需要講法律。經得起律師考驗,當然也就經得起歷史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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