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他敢欺負我老婆?我去欺負他老婆

以案說法|他敢欺負我老婆?我去欺負他老婆

01

先來看一個案例,真實的。

一個偶然的機會,老韓發現自己被綠了——他的老婆與隔壁老王有一腿。老韓自然感覺自己虧大了,就跟老婆說想辦法跟老王的老婆發生一次關係,這事兒就算扯平了。

話說韓妻雖然品行一般,但執行力倒是不錯,第二天就把老王的老婆喊到家中。夫妻二人把這事兒跟王妻說了,提出讓王妻與老韓發生一次關係來“補償”。王妻感覺三觀盡毀,自然是誓死不從。老韓不幹了,威脅說王妻不從就要叫人收拾老王,讓老王家破人亡。

韓妻自知理虧,也幫著做王妻的思想工作。王妻為了維護家人安全,不得不答應其條件,並在當天下午跟老韓一起鑽了苞米地。

事後,王妻越想越不對,第二天就打110報了案,警察就把老韓抓走了。老韓手銬都戴上了,依然很是嘴硬,堅稱王妻是自願的,一路喊冤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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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強姦罪,法院審理的還是比較順利的,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事實很清楚。老韓也都認賬,但就是認事兒不認罪,覺得老婆被隔壁老王欺負了,自己去欺負老王的老婆不是公理公道嗎?況且王妻是自願“補償”他的,這怎麼能算強姦呢?


02

老韓同志人品的確不咋地,但能不能構成犯罪卻是另一回事。

法院的法官們還是很靠譜的,雖然被老韓的歪理邪說刷新了三觀,但出於對他負責的考慮,關於他是不是構成強姦罪,還真仔細斟酌了一番。

先來看看強姦罪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個案子到底是強姦還是通姦?

答案取決於王妻究竟是不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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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老韓和王妻屬於通姦。

通姦行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雙方之間或者已有配偶一方與另一方之間,自願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的行為。

通俗的講,就是有夫之婦或者有夫之婦跟別人胡天胡地啪啪啪了,都是自願的。

具體到本案中,老韓和王妻啪啪啪之前,沒有把刀架到王妻脖子上,也沒把她捆起來,雙方是平等協商後按合同辦事兒,從內心到行動完全自願。即使事後女方反悔而告男方強姦,也不能認定男方構成強姦罪。

翻譯成法言法語就是:王妻與老韓發生性關係是對性權利的自願處分,老韓並未違背婦女意志,不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還有人認為,老韓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強姦罪的核心在於違背婦女意志,案件中,老韓雖然沒有采用暴力方式壓制王妻的反抗,但他聲稱“不答應就找人收拾老王,讓他家破人亡”,屬於通過語言威脅、恫嚇實施精神壓力,迫使王妻顧忌家人安全不得不答應其性要求,其行為已經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範疇,老韓應構成強姦罪無疑。


03

兩種觀點似乎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但是,法院辦案不是請客吃飯,不能葫蘆僧判斷葫蘆案,還是聽聽權威的說法。

中國刑法界有個大牛叫張明楷,屬於法律圈裡泰斗級的人物,關於上面爭論的問題,他持有這樣一種觀點:

刑法中有很多罪名的規定中出現“脅迫”一詞,包括強姦罪、搶劫罪等。對於不同的犯罪,“脅迫”具有不同的含義,例如搶劫罪中的“脅迫”一般理解為“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為”。強姦罪中的“脅迫”一般不應侷限於當場使用暴力,還應該涵蓋“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否則就會使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置於刑法規制之外,不利於保護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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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類似情節的考量,基本都是採納這一觀點。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在得知其妻與被害人之夫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後,心懷不滿,通過語言威脅、恫嚇,對被害人實施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不得不答應其性要求,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04

事實上,以現在的社會環境,傳統的暴力壓制型強姦案已經非常少了。

一個精蟲上腦的男性,幾乎不可能選擇在月黑風高的夜晚扮演採花大盜,畢竟一時爽換來三年起步的刑罰,實在太不划算了。

相比而言,沒有明顯暴力行為的“非典型”強姦案倒是屢見不鮮。除了上面提到的強姦案,下面這兩個案例也是屬於通過精神脅迫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同樣構成強姦罪。

案例1:張三在馬路上撿了一部手機。如果他悄悄地把sim卡取出丟棄也就沒事了,可是偏偏失主打來電話索要手機,偏偏失主又是個鶯聲燕語的少女,偏偏張三聽了電話就有些想入非非,竟然要求對方以身相許換取手機。後面的事情可想而知,張三在赴約的地方,被手機失主的一幫朋友五花大綁扭送到局子裡了。

案例2:李四和女網友在社交軟件上萍水相逢,頗有相逢恨晚之感。長夜漫漫,無心睡眠,二人你一言我一語,如干柴烈火一拍即合,沒過多久就通過網絡赤身相見了。通俗地講,叫做“裸聊”。話說李四有些心機,悄悄給女網友截了圖,然後以此要挾出來開房。女網友想來想去覺得不靠譜,考慮到自身安全就報了警。可憐的李四房間已經開好了,警察衝進去的時候他還在熱身。

兩個案例也都是真實的。

作為一個靠譜的法律人,我不想評價張三是個十足的蠢蛋,而李四則屬於典型的心急吃不了熱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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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的是,上面案例中的張三和李四,都屬於通過威脅、恐嚇等方式對被害人實施精神脅迫,並要求發生性關係,在定性上已經構成強姦罪。但是,他們二人都是連對方的手都沒碰到就稀裡糊塗地進了監獄,這在法律上屬於犯罪未遂,量刑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05

威·厄爾說,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比如說,女人和孩子。

中國法律向來重視女性和孩子的保護,例如,《婚姻法》中就規定了離婚財產分配要照顧女方,強姦、猥褻、拐賣婦女兒童之類等嚴重侵犯婦女兒童權益的犯罪都規定了嚴厲的刑罰。

出於這一立法本意,強姦罪法條中的“脅迫”,一般是做廣義理解——無論是採用毆打、控制等暴力方式壓制對方反抗,還是採用恐嚇、威脅等方式進行精神強制,都屬於“脅迫”,實施了上述行為的男性,則會構成強姦罪並受到法律的嚴懲。

最後,補充一點,女人也可以構成強姦罪!

是不是信息量很大?

很遺憾,不是你想的那樣。女人構成強姦罪,並不是指女人獸性大發“強姦”男人,而是與男性強姦犯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比如說惡名昭著的白雲江、譚蓓蓓案。

當然,男人也可能被“強姦”,但是“強姦”男人的人,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都不構成強姦罪。

因為罪刑法定,我國《刑法》僅規定強姦罪的客體是婦女,並未規定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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