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擔保人和見證人是同一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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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王康律師的回答!

其實這個影響不大,法律上沒有見證人這一角色,見證人通俗來說如果他來作證就是證人,一般來說這種證人要比普通證人證明力更強一些!

法律並沒有明文靜止見證人不能作為擔保人,但是在宿舍過程中,被告和證人的角色只存在一個,也就是說,你如果起訴擔保人,他自然就不能作為你方證人出庭。

同樣的道理,如果你想他成為你的證人出庭作證,那麼你就不好起訴他了,不管是從法律角度來說,還是從情理感情來說都不合適!

不管怎麼樣這個問題其實不是一個問題,你都可以起訴借款人,或者連同這個所謂的見證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都可以的,不要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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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師


這個沒有關係。見證人屬於證人的範疇,在本題中,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但借條的證明力更大。個人認為,沒有法律禁止擔保(保證)人和證人為同一人的規定。

保證是擔保法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題乾的擔保人應該是保證人,保證人提供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從證據的角度講,既然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那麼,同時保證人不就也起到了證人的作用嗎?


陳景軍律師


見證人與保證人完全不一樣

1、見證人

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見證人不是借貸關係的當事人,因而不享有或承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但是當借款人與出借人發生糾紛時,見證人負有作證義務。

2、擔保人

擔保人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

一般保證,指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擔保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主合同中約定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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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見證人在法律上的作用是證人。證人的意思顯而易見,不在多做解釋。

2、擔保人在法律上則為該筆債務承擔保證作用,又名保證人。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又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

因此,保證人在為債務人擔保某份債務時,一定要表明是什麼類型擔保,如若不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推定承擔連帶保證或連帶共同保證,在無形中增加了自己的負擔。債務人按時清償債務則好,反之,牽連自身、增加自己的負擔!


RUN


我不懂這麼多什麼證明,最主要的是借錢那個人是可信的吧,證明都是為了打官司用的。有的人借錢就是一句話,還錢也是一句話,好的!謝謝!

有的借錢恨不能給人跪著,什麼證明保證都能寫出來,還錢的時候你想給他跪著都找不著人,這樣的例子不少了。相信這個人,不是相信紙條,有證明打官司有保險了。官司打贏了你也氣個半死了。




悠著點到97


擔保人和見證人為同一人並不影響擔保的效力,只要擔保有效擔保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發生爭議由於擔保人擔保人和見證人為同一人,處於利弊的權衡見證人去法院作證可能否認借款或者擔保的存在,但此時他屬於案件的厲害關係人,證言被採納的可能性比較低。所以如果你的借款證據比較充分還是能勝訴的


李律師普法


1,只有簽名,沒有註明身份的。在主合同空白處簽名,保證約定不明確,不能當然地認定為保證人,但可以推定為見證人。2,如果借條上明確註明是“保證人的,則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認為,借條上的“保證人”三字為債權人事後擅自添加,那麼其對該主張負舉證責任,可以申請筆跡鑑定進行確認。比如借條為債務人書寫,如“保證人”三字確為債權人事後添加,則可認定"擔保人"確實只是在借條空白處簽名的事實,則保證合同不能成立,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a愛兌樂


要從定義上來區分見證人,見證人是指當場目睹借貸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可以作證的人。擔保人按照法律依據和承擔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由於承擔債務關係,在法律面前,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不能成為見證人的規定,擔保人和見證人不應成一個人。


田忠華T


首先這樣寫借條是不規範的。既然有人簽字作為當保人,證明借貸雙方借錢的時後這個人肯定是在場的,也就是見證了這件事,同時他又願意作為擔保人(當借錢人到期不還錢時由他來承擔歸還責任),所以雖然他是雙重身份的簽字人,但作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


曉陽153190944


我的理解是,既然你是擔保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而見證人是起到這期借款行為的見證,你既然是擔保人,見證人的身份就沒有意義了!本身就是擔保人,不用見證了。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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