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人員有瞞報行為將觸犯這個罪,外國人也要擔刑責

近日,由於國外疫情大爆發,很多國外人員前往中國,他們有一些是中國公民,有一些是華僑,還有一些就是外國人。他們在入境中國的時候,為了避免被隔離,

很多人實施了瞞報行程、拒絕健康申報、拒絕隔離等行為,這樣給我國的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實際上,他們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本文將講解一下。

入境人員有瞞報行為將觸犯這個罪,外國人也要擔刑責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刑法》第332條規定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20條的規定,這兩種行為屬於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行為:

1、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2、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化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注意一下,只有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才成立本罪。例如一名從意大利入境的留學生,如果實施了以上行為,就有可能被刑事立案。

入境人員有瞞報行為將觸犯這個罪,外國人也要擔刑責


注意!新規定的犯罪行為

除了前面規定的行為之外,在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這五個部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意見》規定了,下列行為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1、拒絕健康申報、體溫監測、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等行為;

3、未經審批,將微生物、血液等特殊物品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疫情,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的;

5、來自疫情國家的交通工具上,出現死因不明人員,負責人隱瞞情況的;

6、其他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

以上這些行為,造成新冠肺炎等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看到,新出的《意見》裡面,增加了多個行為,換言之,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更加容易

入境人員有瞞報行為將觸犯這個罪,外國人也要擔刑責


外國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近,入境中國的人員,相當一部分是外國人,他們是否受到中國《刑法》的約束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6條,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因此,在入境中國時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的,同樣會受到我國《刑法》的制裁。

寫在最後

實際上,我們並不會拒絕外國人入境,但為了公共利益著想,入境人員還是需要遵守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衛生檢疫,避免傳染病再次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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