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於國外疫情大爆發,很多國外人員前往中國,他們有一些是中國公民,有一些是華僑,還有一些就是外國人。他們在入境中國的時候,為了避免被隔離,
很多人實施了瞞報行程、拒絕健康申報、拒絕隔離等行為,這樣給我國的公共衛生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實際上,他們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本文將講解一下。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刑法》第332條規定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第20條的規定,這兩種行為屬於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行為:
1、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
2、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化等物品,不聽勸阻的。
注意一下,只有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具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才成立本罪。例如一名從意大利入境的留學生,如果實施了以上行為,就有可能被刑事立案。
注意!新規定的犯罪行為
除了前面規定的行為之外,在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這五個部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意見》規定了,下列行為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1、拒絕健康申報、體溫監測、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等行為;
3、未經審批,將微生物、血液等特殊物品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疫情,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的;
5、來自疫情國家的交通工具上,出現死因不明人員,負責人隱瞞情況的;
6、其他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的行為。
以上這些行為,造成新冠肺炎等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看到,新出的《意見》裡面,增加了多個行為,換言之,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更加容易。
外國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最近,入境中國的人員,相當一部分是外國人,他們是否受到中國《刑法》的約束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6條,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
因此,在入境中國時有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的,同樣會受到我國《刑法》的制裁。
寫在最後
實際上,我們並不會拒絕外國人入境,但為了公共利益著想,入境人員還是需要遵守我國的相關規定,進行衛生檢疫,避免傳染病再次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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