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鷺說法】戰“疫”普法系列之七——囤積擡價發國難財,捕

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做好自身防護成為每個人參與防疫、防止疫情擴散的重要方式,醫用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護用品也因此迅速成為緊俏的必需品,很多有大愛的人們將無償援助的防護用品從全國各地輸往疫情最為嚴重的湖北,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也有一些不良商販,見利忘義,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護用品的價格,致民眾“一罩難求”,違反了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影響疫情防控。

【白鷺說法】——戰“疫”普法系列之七,哄抬物價售口罩,非法經營入班房。

【白鷺說法】戰“疫”普法系列之七——囤積抬價發國難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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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鷺說法】戰“疫”普法系列之七——囤積抬價發國難財,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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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鷺哥哥普法答疑

問:疫情防控期間,在朋友圈賣醫用防護口罩,且都是正品,有合格證,價格也合理,違法嗎?

醫用防護口罩不同於普通口罩,屬於國家二類醫療器械,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的證明資料。因此,以合理價格賣合格正品醫用口罩,還需持有《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營業執照》等,並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具備以上條件而銷售口罩的,根據情節輕重,會受到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等、罰款等處罰。

問:特殊時期,防護用品價格多少都會有波動,怎樣算是“哄抬物價”會構成犯罪?

“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是《價格法》規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即使不在疫情防控期間也會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受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疫情防控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嚴厲打擊哄抬物價行為,比如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超過2020年1月19日前最後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進行銷售、雖未提高防護用品或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收取其他費用等等,牟取暴利,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法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違法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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