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變更撫養權有兩種形式:

一是雙方協議變更。二是一方要求變更。

在夫妻離婚時,按照對子女成長有利的原則,子女會被判歸一方撫養。同樣,在夫妻離婚後子女未成年之前,當撫養的一方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發生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第4款,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變更撫養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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