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和停工期間,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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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對個人來說就是有點無妄之災,本身不是員工的主觀行為造成的。被感染,或者隔離√員工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如果在遇到單位得經濟處罰或者辭退√員工來說生活就是更加的艱難。

還有一個方面上班族普遍生活壓力都比較大,房貸,車貸等都是一大筆開銷,這場疫情每一個單位、個人都是受害者,裁員、降薪處處都是,生活物價只高不下,如果在遇到這種情況只會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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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從合法權益或勞動法要求來看,疫情期間公司員工根據公司要求返工,但根據防疫要求需要隔離觀察14天才能正常上班,這個是非個人主觀因素,是不可抗拒因素,因此不能算無故不在崗,隔離期間不能不發工資。(2)從社會道義和企業責任感來看,這個時候更應該關心關愛員工身體健康,為抗疫出把力,不停發工資,既是體現公司對員工關懷和凝聚力,也是對社會的責任和對抗疫工作的一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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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企業職工患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在當前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於事業單位,國家已經有規定出臺,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明確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但對於企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並未說明“工作報酬”是不是全額,因此各地執行並不統一。

一些省市相繼出臺的通知中,將因疫情無法勞動分為隔離治療期和在家休養期,隔離治療期按規定支付工資,而在家休養期按醫療期支付。而部分省,如安徽省宣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規定與事業單位一致,但並不能在全國適用。

根據您的情況,我們要解決的是企業職工因新冠肺炎被隔離治療,單位依法應當如何支付工資?關於這個問題,我要談的有三點:

第一,新冠肺炎屬於傳染病,勞動者患病被強制隔離治療是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勞動者因患病接受隔離治療而影響返崗上班,本身沒有過錯,其被強制隔離治療是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的考慮,屬於國家防控疫情需要;

第二,勞動者患病期間,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有效保護。看一下法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由此可見,勞動者患病期間工資報酬必須有、不能停。在此前提下,一些地方做法是: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各地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準支付。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種是不是最好的辦法呢?怎麼做才既不違反法律,又能最大限度有效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利?我們再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這種做法已經在河南等地開始實施,效果比較好。

此外,對患病未正常勞動的職工發放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家也出臺了指導性意見,各地應當參考。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第三,妥善解決勞資矛盾問題,企業的利益也應得到相應的保護。藉此談一下企業受疫情影響如何渡過難關,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這就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通過技術創新等提高競爭力。引導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完善企業內部協商民主機制,暢通與職工對話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穩定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引導企業關心關愛職工健康,幫助解決職工實際困難,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通過減免租金等形式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引導同行業或上下游企業互幫互助。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威:

在這個全民抗疫的特殊時期,您按照政府防控要求去做是正確的,公司以病假為由扣您工資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青海湖畔鑄劍人


不合法,正常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遇到這個問題最簡單高效的方法就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各省市勞動保障部門應該都下發過文件,可以去看一下


崔惠南律師


不合法,過年期間是公司或企業放年假,不是員工刻意請假或曠工,只要是還在合同期範圍之內公司或企業就應該根據勞動法履行合同義務,除非在這疫情期間公司或企業他不堪重負申請破產不然他就要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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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誰也不想有這樣病毒,疫情既然發生了在家做好自我隔離做好14天的自我保護,在這期間用工單位需要向工人支付一定的工資,也可用工單位和工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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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基本工資不能少。績效獎金根據公司訂單完成情況,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記算方法,是不是每天每個月或者是每年平均記算。如果半年就已經把原來一年的合同、生產或者工作都完成了,那樣的話怎麼算。員工是靠薪水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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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國難要同當,不應該讓單位企業承擔太多,國家是是每個公民共同的責任,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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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從合法權益或勞動法要求來看,疫情期間公司員工根據公司要求返工,但根據防疫要求需要隔離觀察14天才能正常上班,這個是非個人主觀因素,是不可抗拒因素,因此不能算無故不在崗,隔離期間不能不發工資。(2)從社會道義和企業責任感來看,這個時候更應該關心關愛員工身體健康,為抗疫出把力,不停發工資,既是體現公司對員工關懷和凝聚力,也是對社會的責任和對抗疫工作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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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合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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