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影響導致消費合同無法履行,疫情期間消費者如何維權?

近日,國內疫情在全國人民的堅持和努力下已經取得相對有效控制,但縱觀全球,國外疫情大有肆虐發展之勢,現在疫情防控重點變為防止境外輸入型感染,人們想要恢復到正常生活和工作狀態可能還要往後推遲一些,而今年的“315”晚會也因疫情原因未能如期舉行。自從新冠肺炎發生後,全國各省、區、市相繼啟動公共衛生一級響應,各地採取了多種措施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控制疫情,導致人們大量消費合同無法履行,在此情況下,消費者如何維權將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問題,因此,特殊時期筆者特對此展開討論,希望能夠對廣大消費者有所幫助。

受新冠肺炎影響導致消費合同無法履行,疫情期間消費者如何維權?


一、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採取的相關控制措施應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民法總則》均有相關條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對不可抗力概念的規定是毫無爭議的,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顯然,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如其來是任何人都無法預見的,且無法避免,更不能通過有效手段客服的,因此新冠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更多直接影響合同能否履行的莫過於政府在應對疫情所採取的控制措施,是政府採取的一系列減少人員流動和聚集的措施導致人們無法履行合同,而政府採取的該控制措施也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

二、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

因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採取的控制措施導致消費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首先,應查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果有約定,則從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置。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則按法定,而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也就是說,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可根據疫情的具體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比如:受疫情影響,消費者取消旅遊行程,如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一,消費者可視情況解除合同,並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的,消費者有權解除旅遊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消費者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關於已發生費用的情況及金額應由旅遊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三,在消費者選擇自由行時,收取費用的主體主要為酒店經營者、旅遊景點經營者、運輸服務經營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費者因疫情取消旅遊行程,則有權要求上述主體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最後,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應重點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採取的相應控制措施與具體合同無法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合同的無法履行直接由其所致,才可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司法實踐中,有些行業可能未必會受到疫情的影響,反而在疫情期間有了較好的發展機遇,如:互聯網購物、遊戲行業等等,因此,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到切,否則將無法達到預期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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