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近期,在微博圈有一個話題引起了小編的注意↓↓↓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糯米飯加油:好好活著,好好生活~@乾鍋冒菜愛好者:想吃火鍋,另外不會再吃泡麵了

@不鋤悶:這次疫情讓我知道,如果我有車,我或許會是這條街最“安全”的仔


疫情之後,你會買車嗎?


其實

在進行買車等消費的時候

不少人都遭遇過各種各樣的“消費陷阱”

網購品牌電腦在實體店“保修不一樣”

暗含各種“套路”的預付卡、美容項目

……

錢交了、卡辦了、上當了

遇到這些問題該怎麼辦?

彆著急,以下5起典型案例教你合法合理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些法律知識點,學到就是賺到!


購車篇



01


“購車中介”抓住消費者心理

及4S店審查不嚴謹的“漏洞”

涉嫌犯罪 已立案!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經人介紹在網上認識了在上海的“購車中介”黃女士。黃女士向王先生表示,其對上海某4S店比較熟悉,且在銀行貸款方面有優惠,能讓王先生“零首付”購車,後期只需支付購車貸款。


雙方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黃女士牽線,幫其購買某品牌小轎車及辦理購車貸款等事宜。不久,王先生親赴上海,在黃女士的安排下,提供了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向某銀行申請了汽車消費貸款。沒過兩天,王先生由於計劃變動不打算繼續購車,於是向黃女士口頭表示不需要辦理用於購車的貸款。


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2019年1月,王先生竟收到銀行催還貸款的電話,他再次聯繫黃女士,發現已聯繫不上。


而據4S店陳述,此前,店內一名銷售員工在網上認識了謝女士,曾經給店裡介紹過幾次生意。2018年12月,謝女士表示有人要購買車輛,4S店員工起草合同後交給謝女士,謝女士當日就將簽署了王先生姓名的買賣合同交給4S店。


不久,一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車輛首付款96000元,銀行也將車輛貸款約17.8萬元發放給4S店。4S店還表示,銀行發放貸款後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身份證原件到店裡提取車輛。當日,店內工作人員還用這張身份證辦理了車輛臨時牌照並開通車輛聯網系統。


王先生認為,自己本人未與4S店實際簽訂過車輛買賣合同,也未委託他人代簽車輛買賣合同以及收取車輛,車輛買賣合同及交車檢查確認單上的簽字均非其本人所寫,是他人冒充其與4S店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並提車,故車輛買賣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4S店應當返還其購車款,並支付逾期返還的利息損失,遂於2019年9月將該4S店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臨牌辦理等過程的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可謂疑點重重。結合交易習慣、車輛現狀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法院認為該案涉嫌違法犯罪,因此依法裁定將涉案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據悉,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正式立案。


法官提醒

近期涉及“零首付”購車的糾紛頻頻出現。此類案件,往往是所謂“購車中介”在網上發佈消息或者在網上找尋有購車意向的潛在客戶,通過向不同銀行、車貸公司、4S店介紹客戶,抓住一些4S店銷售過程中審查不嚴謹的“漏洞”,提前提車。


法官提醒,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各方都應注意雙方身份信息、車輛身份信息、購買金額及明細、付款方式等重要內容。尤其是車輛銷售方,作為專業企業,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的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範要求,應盡到充分審查注意義務,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而作為消費者,也切莫輕易相信網上所謂的“零首付”購車中介的“牽線搭橋”,即便通過購車中介進行購車,也要在資金給付、委託手續、金融方案選擇等方面儘可能小心謹慎。


02

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重要信息構成欺詐且合同撤銷權未消滅退賠!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2015年,江女士通過某二手車交易平臺購買了一輛二手某品牌汽車。該平臺就該車出具了《檢測報告》,報告顯示除部分部位有鈑金油漆外其他部分車身結構完好,江女士與車輛所屬的二手車經營公司(以下稱二手車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註明:“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交付後,車輛一直由江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江女士準備將該車出售,但經檢測發現,該車尾部有明顯的修復痕跡。經查詢及與原車主溝通,江女士這才得知車子在2015年3月曾發生追尾,產生維修費4萬元。江女士認為二手車公司和二手車交易平臺向她隱瞞了重要信息,構成欺詐,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並“退一賠三”,二手車交易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該案歷經一、二審,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雙方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及《車輛轉讓協議書》中,均有“保證無事故、無泡水、無火燒”等內容,二手車公司應按約定向江女士交付無事故的車輛,但實際交付的車輛卻發生過事故。二手車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故意隱瞞車輛發生過較大事故的事實,使江女士陷入錯誤的認識,該行為已構成欺詐。江女士有權利主張撤銷雙方之間的合同,且可以主張購買車輛價款的三倍賠償。

關於江女士的合同撤銷權是否消滅,上海二中院認為,雖然江女士長時間使用涉案車輛並有過維修,但不能據此推定其應當知道事故情形。綜上,二手車公司主張江女士在購買涉案車輛時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發生過事故,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上海二中院認定江女士的合同撤銷權並未消滅。關於二手車交易平臺的責任,上海二中院認為,平臺並未向江女士作出涉案車輛無事故的承諾,其也難以知曉二手車公司隱瞞車輛狀況的行為,故江女士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主張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二審中,江女士考慮到涉案車輛的使用情況等,自願將賠償三倍購車款的上訴請求,調整為請求判令二手車公司賠償一倍購車款。上海二中院對江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二手車交易中,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車輛狀況,不能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更不能為了出售車輛做出欺詐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為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之前要儘可能多瞭解車輛信息,比如產權信息、公里數、維修記錄等。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細節問題,特別是質量保障條款。如果發現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合同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會消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03


4S店操作不規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賠償!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2016年,李先生在一家4S店簽署購買了一輛全新奧迪A3豪華型小轎車,價款為269000元,其中裸車價為229000元,4S店出具的《Audi Connect服務申請書》顯示有效期為 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止。2018年9月,李先生在保養時查詢到,自己愛車在後臺維保數據當中登記的首次銷售時間卻是2015年9月29日,實際質保開始時間為2015年10月12日,Audi Connect服務的到期時間為2018年10月11日。


據此,李先生認為4S店2015年已完成了該車輛的銷售,然後又將該車輛充當新車二次銷售給自己,違反《銷售合同》的規定,同時構成欺詐。李先生要求法院判令4S店返還購車款26萬餘元,並三倍賠償裸車價款68萬餘元。


4S店則稱,李先生與其簽署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車輛為首次出售,不存在欺詐行為,涉案車輛出售給李先生後,第一次上牌、第一次使用、第一次購買保險,不存在二次銷售的情況,之所以存在提前激活的行為,是因為一客戶吳先生於2015年9月29日曾明確表示將認購本案涉案車輛。


為此,4S店當日即在奧迪廠家的官方系統裡申報銷售,並在2015年10月12日預先準備好了合同、開具了發票,等客戶籤正式銷售合同及付款。然而,該客戶最終未來簽訂合同及付款,造成此次銷售未實際履行。為此,4S店在當日即作廢了相關發票,所以,也就不存在與客戶的合同,且在當月的稅務系統裡也申報發票作廢。


4S店為證明上述事實,向法院提供了相關發票、銀行流水以及發票作廢清單。經過4S店與奧迪公司溝通,奧迪後臺已經同意修改服務期間,按照實際給李先生的開發票時間計算三年保修期。


法院判決


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車輛車載系統的激活時間早於實際購買時間,該類信息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具有一定的影響,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

4S店未予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對於4S店在案外人未完成付款的情況下開具發票,屬於違規行為。但車輛最終未實際交付,且發票作廢,此時涉案車輛並未完成銷售,4S店交付給李先生的車輛屬於合同所約定的新車。對於李先生要求退一賠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4S店的行為對消費者知情權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兼顧對消費者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的保護,法院認為4S店附隨義務履行不當,判決其賠償李先生1萬元。


法官提醒


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產品的提供方,應當完善銷售流程規範。汽車銷售公司在設計銷售流程的過程中,考慮的不僅僅是如何提高銷售的效率和利潤,更要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充分的考量,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汽車銷售公司也應關注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及職業道德,尤其要

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和法律培訓


辦卡維修篇


01


質保期內的網購電腦在實體店維修收費

三包有效期內 維修費不用給!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柏某:你好,這是我在某商城網購的電腦,無法開機了,麻煩你們儘快修理一下。

電腦公司:好的,檢修好之後我們會聯繫您的。

八天後

柏某:我的電腦修好了嗎?很久了。

電腦公司:您的電腦需要支付維修費443.83元。

柏某:什麼?我的電腦在質保期,為什麼還要維修費?

電腦公司:您需要支付維修費並簽字確認才可以取走電腦。

柏某:我要不是工作急需電腦,才不會給你們維修費!


2017年12月18日,柏某此前網購的電腦突然無法開機,便將質保期內的電腦送到該品牌電腦的線下實體店去維修。數日後,柏某來到店裡詢問電腦修理情況,卻被告知需要支付維修費才能修好。柏某稱自己因工作急需,只好先交了錢取回電腦。之後,柏某在網上將電腦退貨。最終,因雙方就維修費協商未果,柏某將電腦公司訴至法院。


柏某:我網購的電腦是正品,送去電腦公司維修的時候尚在質保期內。維修結束後,電腦公司索要維修費,否則就不歸還電腦。電腦公司作為保修義務人,沒有完整記錄維修故障與維修情況,不能證明自己在保修期內收取維修費的合法依據,應當返還維修費。

電腦公司:我們不是銷售者,承擔三包義務的應該是網購商城。另外,電腦是外力損害,不屬於免費保修範圍。柏某已經確認支付了款項,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柏某無權主張返還維修費。

法院判決

該案歷經一、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後認為,根據電腦公司在官方網站及產品三包憑證中所作的承諾,其向購買合法自己品牌電腦商品的消費者直接提供三包服務。電腦在送修時處於整機保修期之內,其應當向柏某履行整機免費保修義務。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此外,電腦公司的維修收據,雖能證明柏某在付費後知曉了維修事項,但並不能證明其與電腦公司達成了確認維修事項不屬於免費保修範圍的合意。因為微型計算機維修技術專業性較高,如果修理者沒有履行基本的證明與告知程序,消費者則無從判斷收費行為是否符合三包承諾條款,且電腦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收費前向柏某履行了正當的告知程序。綜上,上海一中院判決電腦公司返還維修費。


法官提示


電腦銷售者(即網購商城)的三包服務義務與電腦公司的單方服務承諾並不矛盾,消費者有權進行選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信息產業部於2002年7月23日頒佈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應當由修理者負責免費維護、修理,並保證修理後的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02


美髮店違規提供“超聲刀”美容服務

消費欺詐,三倍賠償


只想買輛車,怎麼“套路”這麼多?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鄧女士在一家連鎖美髮店辦理了會員卡,半年多時間,她先後30餘次向會員卡內充值消費數十萬元。之後,逐漸冷靜下來的鄧女士覺得自己被“套路”了,遂向美髮店提出退卡。


在多方維權下,美髮店與鄧女士達成協議,美髮店同意將卡內剩餘的餘額和未消費的療程費用共計18.95萬元退還給鄧女士,並於次日將款項轉入了鄧女士的銀行賬戶。此後,衛生主管部門還對該店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外開展“超聲刀”醫療美容項目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雖然拿到了退款,但鄧女士仍感覺自己虧了,根據她的計算,她總共充值了49萬多元,而實際消費金額僅為9萬餘元,扣除已經拿到的18.95萬元退款,美髮店還應再退款21萬餘元。為此,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還21萬餘元,同時美髮店為其提供醫療美容服務,屬於欺詐,應當三倍賠償。


法院判決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鄧女士與美髮店協商解除合同,並就退費金額達成協議,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美髮店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退款義務,應視為雙方就退費事宜再無爭議,因此對鄧女士要求退還預付款21萬餘元的訴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於違規提供“超聲刀”服務項目,法院認為,美髮店在鄧女士接受“超聲刀”服務項目之前,並未將該項目屬於醫療美容項目的實情予以告知,構成消費欺詐,對鄧女士請求判令三倍賠償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根據確認金額,法院判決美髮店向鄧女士賠償70800元。


法官提示

對消費者而言,在進行大額預付卡消費前一定要詳細瞭解商家的經營資質

,在進行持卡消費時要特別注意保留消費票據,每次刷卡應仔細核對消費金額,以便後續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查。


本案中,鄧女士在接受美髮店提供的超聲刀美容項目時所幸未發生醫療損害,最終也獲得了三倍於消費金額的賠償,但消費者仍應高度重視此類美容項目中的醫療風險,消費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務必選擇有資質的醫療機構,相關商家也應如實向消費者告知此類項目的醫療性質,提前告知風險,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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